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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注“许嫁”至“杖也”。

《礼记正义》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正义曰:知“许嫁及二十而笄,为成人正杖”者,以其许嫁,则巳有出适人之理,非复在室,其虽未许嫁巳在二十而笄,犹男子之冠,非复童子,故知“成人则正杖”也。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棺柩已藏,嫌恩轻可以不免也。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间,虽有事不免。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有故不得疾虞,虽主人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皆免,自主人至缌麻。

○报音赴,下同。冠如字,又古乱反,下及注皆同。为兄弟,既除丧巳,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小功以下。

○为,于伪反,下注“为人君”、“为母”,下文“为之小功”皆同。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墓在四郊之外。

○比,必利反。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不散麻者,自若绞垂,为人君变,贬于大敛之前、既启之后也。亲者,大功以上也。异国之君免,或为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