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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为,于伪反,下注“为君母”、“自为已”同。

《礼记正义》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疏]“庶子”至“故也”。

○正义曰:此亦尊宗之义也。然此所明,与《丧服》中义同而语异也。《丧服》明父是适,为长子斩,此明父是庶子,不得为长子服斩者也,是互相明也。但经、记文混,正不知几世之适得遂兹极服,马季长注《丧服》云:“此为五世之适,父乃为之斩也。”而郑注此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矣。”庾氏云:“用恩则祢重,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故至己承二重,而为长子斩。若不继祖,则不为长子斩也。”如庾氏此言,则父适二世承重,则得为长子三年也。而郑不明言世数者,郑是马季长弟子,不欲正言相非,故依违而言曰“不必”也。然孙系于祖,乃为长子三年,而此不云庶孙不得为长子,必云庶子者,孙语通远,嫌或多世。今欲明比祖非远,故言子以示近。既义须继礻尔,言不继祖自足,又曰“与祢”者,庾氏云:“若直云不继祖,恐人谓据庶子长子死者之身不继祖,故更言‘不继祖与祢’,欲明死者之父不继祖与祢,非据死者之身。”郑注《丧服》云:“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则是父之适子,即得为长子三年,此经云“必为父适祖适,乃得为长子斩”者,但礼有适子者无适孙,虽已是祖正,若父犹在,则已未成适,未成适则不得重长,重长必是父没后者,故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然己身虽是祖庶,而是父适,则应立庙,立庙则已长子传重。当祭而不为斩者,以是祖庶厌降,故不敢服斩。且死者其父见在,父自供祭。然礼,为后者有四条皆不为斩,何者?有“体而不正,有正而不体,有传重而非正体,有正体而不传重”是也。“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正而不体”,适孙为后是也。“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正体不传重”,适子有废疾不立是也。四者皆期,悉不得斩也。唯正体又传重者,乃极服耳。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不祭殇者,父之庶也。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此二者,当从祖祔食。而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体焉。祖庶之殇,则自祭之。凡所祭殇者,唯适子耳。“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𫮃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