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注“欲人之怪己”。 2026年6月20日 阅读 0 儒藏·儒学经典 ☆ 收藏 A-AA+ 《礼记正义》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正义曰:杖以扶身,恒在前面用,今乃反手却后,以曳其杖,示不复杖也。又夫子礼度自守,貌恒矜庄,今乃消摇放荡,以自宽纵,皆是特异寻常。陵且如此,故云“欲人之怪己”。杖曳于后,示不复用。消摇宽纵,示不能以礼自持,并将死之意状。 同类推荐 · 儒藏·儒学经典马氏文通·1此例迭接之辞凡三:君,范阳令;燕赵郊。‘四迭’云云疑误。春秋公羊传注疏·解云:即僖八年“七月,禘于大庙,用致夫人”是也。春秋左传正义·正义曰:《说文》云:“掀,举出也。”公在于淖,知掀当训为举也。春秋考·春秋考(18)仪礼注疏·注“重宾”至“父也”。周礼注疏·注“割牲”至“进也”礼记正义·“受命”至“馘告”。礼记纂言·丧冠不緌【緌尔隹切】查看更多「儒藏·儒学经典」» ‹ 礼记正义·颓,徒回反。梁木其坏乎?梁木,众木所放。 礼记正义·注“梁木,众木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