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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注“欲人之怪己”。

《礼记正义》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正义曰:杖以扶身,恒在前面用,今乃反手却后,以曳其杖,示不复杖也。又夫子礼度自守,貌恒矜庄,今乃消摇放荡,以自宽纵,皆是特异寻常。陵且如此,故云“欲人之怪己”。杖曳于后,示不复用。消摇宽纵,示不能以礼自持,并将死之意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