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疏]注“郑司”至“易制”
○释曰:先郑云“穿之”,谓穿剑夹,内茎于中,故云“中其茎”。后郑意,设训为大,故《易 系辞》云:“益长裕而不设。”郑注云:“设,大也。《周礼 考工》曰:‘中其茎,设其后。’”故云“从中以稍大之,后大则于把易制”也。
参分其腊广,去一以为首广,而围之。(首围,其径一寸三分寸之二。)
[疏]注“首围”至“之二”
○释曰:此“首广”,谓剑把接刃处之径也。腊广二寸半,参分去一,二寸,以一寸为六分,二寸为十二分,半寸为三分,添十二为十五分。三分去一得十分,取六分为一寸,余四分名为六分寸之四。六分寸之四即三分寸之二,故云“一寸三分寸二”也。而围之者,正谓圜之,故《庐人》皆以围为圜之也。
身长五其茎长,重九锊,谓之上制,上士服之。身长四其茎长,重七锊,谓之中制,中士服之。身长三其茎长,重五锊,谓之下制,下士服之。(上制长三尺,重三斤十二两。中制长二尺五寸,重二斤十四两三分两之二。下制长二尺,重二斤一两三分两之一。此今之匕首也。人各以其形貌大小带之。此士谓国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也。《乐记》曰:“武王克商,玄冕笏,而虎贲之士说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