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其日”至“与之也”。
○释曰:案传例:“前定之盟不日,后定之盟则日。”此云公也者,其实盟虽公在位,但为前定则不日,后定则日,此其日,公故也,则后定亦可知矣。但以上文聘既接公,下文及则公文未显,嫌不得再烦尊者,恐盟时无公,故传云公以释之。传又云不言及者,则宣七年“卫孙良夫来盟”是也。不言其人者,解此文不书内之名氏是也。又云不言求两欲之也者,言求当直言求盟,如孙良夫是也。不言求者,此云来聘,又云及盟是也。何者?来聘是他求;言及,我欲也。是两国同欲之文,非独求之称,故云不言求,两欲之也。若然,上文云来聘而求盟者,解二人本意来聘,只为求盟,为下不言求张本也。
不言求,两欲之也。
郑伐许。郑从楚而伐卫之丧,又叛诸侯之盟,故狄之。
[疏]注“郑从”至“狄之”。
○释曰:知伐卫之丧,又叛诸侯之盟,故狄之者,昭十二年“晋伐鲜虞”,传曰“不正其与夷狄交伐中国,故狄称之也”。定四年传云,吴不称子,“反其狄道也”。郑、卫同姓,不有吊临之恩而伐其丧,其为恶行,莫斯之甚,而亦直举国称之,明为夷狄之行也。叛诸侯之盟者,旧解以为上文背晋,为诸侯所伐是也。又其言伐丧者,前年卫侯速卒,楚师、郑师侵卫是也。不于伐丧贬者,其罪不积,不足以成恶。郑既伐丧背盟,一年之中,再加兵于许,故于此夷狄之。
四年,春,宋公使华元来聘。
三月,壬申,郑伯坚卒。
杞伯来朝。朝,直遥反。
夏,四月,甲寅,臧孙许卒。
公如晋。
葬郑襄公。秋,公至自晋。
冬,城郓。郓音运。
郑伯伐许。丧未逾年,自同于正君,亦讥之。
[疏]注“丧未”至“讥之”。
○释曰:传于宋襄起丧称之例,则诸侯亦同之可知,故上下经文,宋、卫、陈皆有子称,郑是伯爵,与侯同于七命,明在丧之称,或亦与侯同也。《左氏》之例,唯云公侯曰子,伯则不入于例,与此异也。
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来归。妇人之义,嫁曰归,反曰来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