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疏]注“同谓”至“有五”
○释曰:既云“同邦国”,则使诸侯邦国和同,故郑云“同谓威其不协僭差者”,使之和协不僭差。僭差,谓若《礼记 郊特牲》云“宫县、白牡、朱干、设”之类,皆是诸侯之僭礼也。
大师之礼,用众也;(用其义勇。)
[疏]注“用其义勇”
○释曰:云“大师”者,谓天子六军,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出征之法用众。郑云“用其义勇”者,《论语》云:“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谓见君有危难,当致身授命以救君,是见义而为,故勇义兼言。若朋友推刃,是不义而勇。
大均之礼,恤众也;(均其地政、地守、地职之赋,所以忧民。)
[疏]注“均其”至“忧民”
○释曰:此大均亦据邦国遍天下皆均之,故云大均。不患贫而患不均,不均则民患,故大均之礼,所以忧恤其众也。郑约《地官 均人》云“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彼注云:“政读为征,地征谓地守、地职之税也。地守,衡虞之属。地职,农圃之属。”若然,地征者,与下地守、地职为目也。此云“之赋”,即彼注“之税”,一也。此大均必在军礼者,谓诸侯赋税不均者,皆是诸侯僭滥无道,致有不均之事,当合众以均之,故在军礼也。
大田之礼,简众也;(古者因田习兵,阅其车徒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