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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注“为酢”至“于祭”。

《仪礼注疏》

●卷一士冠礼第一 《仪礼疏》序

○释曰:郑知“祝取爵酌”者,案《特牲》、《少牢》尸酢主人,祝取爵,以酢主人。但此无尸为异也。不酢于室异于祭者,此决《特牲》、《少牢》皆于室内,尸东西面受酢,此乃于外行来告反,故在阼不在室,知与正祭异也。又于正祭时有尸,尸饮卒爵,以尸爵酢主人。此吉祭无尸,爵兼奠,故别取爵以酢主人,亦异也。

荐脯醢,(成酢礼也。)

[疏]“荐脯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