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传注疏》
[疏]“外灾”至“卒日”。
○解云:外灾例时,即庄十一年“秋,宋大水”,庄二十年“夏,齐大灾”,上九年“春,宋火”之属是也。而昭九年“夏,四月,陈火”,书月者,正以楚人强暴行诈枉灭,君子闵之,故特月矣。故彼注云“月者,闵之”是也。而昭十八年“夏,五月,壬午,宋、卫、陈、郑灾”,而书日者,正以四国同日而俱灾。四国者,天下象,若曰无天下云尔,故日之。然则此不合日而日,自为伯姬卒故日。若然,即鲁女之卒,例合书日,而庄四年“三月,纪伯姬卒”不日者,彼夏“六月,乙丑,齐侯葬纪伯姬”,何氏云“卒不日,葬日者,鲁本宜葬之,故移恩录文于葬”是也。以此言之,则知庄二十九年“冬,十有二月,纪叔姬卒”,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纪叔姬”,亦是鲁本宜葬之,故移恩录文于葬也。
天王杀其弟年夫。王者得专杀。书者,恶失亲亲也。未三年不去王者,方恶不思慕而杀弟,不与子行也。不从直称君者,举重也。莒杀意恢,以失子行录。设但杀弟,不能书是也。不为讳者,年夫有罪。
○年夫,音佞,又如字,二传作“佞夫”。恶失,乌路反,下皆同。去,起吕反。子行,下孟反,下“子行其行”同。
[疏]注“王者”至“亲也”。
○解云:诸侯之义,不得专杀大夫。若大夫有罪而杀之者,皆恶于专杀,是以书见。今此天王也,自得专杀,若杀大夫,宜不书之,书者,以其未王而杀母弟,失亲亲,故恶而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