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氏文通》
○3[87]的“其罪之恐”,[97]的“其秋之待”,[[99]的“君子之弃”“小人之归”,皆无弗辞无疑辞而间以“之”字者。
○4此例中两“之”字在读的起词与语词之间,起词与语词皆动字之顿,马氏所谓散动。马氏解“之”为“者”,未安。且如马氏言,则“之”非介字,何得引以为例?
○5义含“惟”字,非必须加“是”,亦可加“之”,本节[77]至[83]七例,皆为“惟……之……”式。
于字之用七之二
【7.2】“于”介字也,联缀实字也,而为用不一。
【7.2.1】用于比较,则以表相差之义。“于”字用以表相差之义,已详于论比篇矣。①
[137]孟告下:金重于羽者,岂谓一钩金与一舆羽之谓哉?——“金”与“羽”比重,表其相差之义者,“于”字也,而联缀其所比者,亦“于”字也。
[138]又:地非不足也,而俭于百里。
[139]又:丹之治水也愈于禹。
[140]又公下: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所引同上,“乎”字间代“于”字。
[141]秦策:君危于累卵而不寿于朝生。
[142]汉贡禹传:其于变世易俗,调和阴阳,陶冶万物,化正天下,易于决流抑队。——两引比语,皆同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