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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记·俱舍论记(74)

《俱舍论记》

唐 普光述

何缘下三定遭火水风灾者。释第三句。此即问也。

初二三定中至遭是外灾坏者。答。如二定喜受能为内灾。与轻安俱润身如水相似故。欲界苦受不调柔性名为粗重遍在身中。初定喜微。犹如未能灭。二定喜极。遍身粗重由此极喜皆除尽故。故经中说苦根粗重第二定灭。故正理三十二云。第二静虑喜受为内灾。与轻安俱润泽如水。故遍身粗重由此皆除。故经说苦根第二静虑灭。以说内心喜得身轻安故。非唯火灾.寻.伺止息。亦由灭苦所依识身。故说苦根二静虑灭。虽生上地识身容现前。随欲不行自在故无过。然经言灭苦据正入定时。初静虑中犹有寻.伺无增上喜不言苦灭。又云于初静虑内具三灾。外亦具遭三灾所坏。第二静虑内有二灾故外亦遭二灾所坏。第三静虑内唯一灾故外但遭一灾所坏余文可知。

何缘不立地亦为灾者。问。

以器世间至地还违地者。答。又正理云如先所说三断末摩。所断末摩即是地故。不可立地以为能断。大种类同不相违故。

第四静虑何为外灾者。释第四句。此即问。

彼无外灾至更往余处者。答。以此文证余界无净居天。故正理云。毗婆沙师说。第四定摄净居故灾不能损。由彼不可生无色天。亦复不应更往余处。由此证余界无净居天。若余世界中有净居者。应如地狱移往他方。宁说不应更往余处。下三天处由净居天威力摄持故无灾坏。无容一地处少不同便有为灾坏.不坏别。

若尔彼地器应是常者。释第五.第六句。此即问。

不尔至体亦非常者。答可解。又婆沙一百三十四云。问第四静虑地若无边灾所不及。宁非常住。答刹那无常故无此失。有说第四静虑地中宫殿所依俱无常定。谓彼宫地随彼诸天生时.死时。俱起.殁故。此说非理。所以者何。应无有情共器业故。由此如前所说者好。婆沙说第四静虑地无边者。据积众多别处量说言地无边。无总地形。故正理二十一解无云天云。以下空中天所居地如云密合故说名云。此上诸天更无云地。在无云首故说无云问何故此论同婆沙不正义耶。解云俱舍非以婆沙评家为量问若尔婆沙所难云何释通。解云器未灭时余天可有共受用故名共业感。

所说三灾云何次第者。释第七.第八句。问。

要先无间至一风灾起者。答可知。

何缘如是者。何缘初定数遭火灾。二定数遭水灾。三定遭一风灾。

由彼有情至六十四劫者。答。故正理云。何缘七火方一水灾。极光净天寿势力故。谓彼寿量极八大劫故至第八方一水灾。由此应知。要度七水.八七火后乃一风灾。由遍净天寿势力故。谓彼寿量六十四劫故第八八方一风灾。如诸有情修定渐胜。所感异熟身寿渐长。由是所居亦渐久住。

俱舍论记卷第十二

同日以书本加一交了

弘安九年五月十六日未时许于东大寺三面僧房北室四圣房如形书写之了

三论兼密宗睿兼(生年二十三夏[萉-巴+(日/(句-口+匕))]九花押)

俱舍论记卷第十三

沙门释光述

分别业品第四之一

分别业品者。造作名业。此品广明故名分别。所以次明业者。前品明果。此品明因。果不孤起必藉因生。望果是亲故次说业如前所说至由谁而生者。就此品中。一明业体性。二释经诸业。三杂明诸业就明业体性中。一正明业体性。二诸门分别业。三广明表.无表就正明业体中。一明所造业。二明能造大就明所造业中。一明二.三业。二明五种业此下第一明二.三业。牒前问起。

颂曰至所作谓身语者。初句正答第二句出二业体。下两句出三业体。又正理云。言世别者。依第六转。谓世之别。或第七转谓世中别。解云世是可破坏义。即是其总。别是种种差别。若世之别显别属总。若世中别显别依总。若属若依俱显差别。是世家别义。

论曰至业差别起者。释初句。一主谓一天主。或大梵王。或大自在天等诸外道等计此天主能造万物。将欲造时先起是觉。欲受用境然后生诸世间或数论外道计一我主以思为体。欲受用境时要先起觉我。今欲得受用境界。然后自性渐渐转变生诸世间或有胜论外道计我为能作者生于诸法亦以觉为先后生世间故言一主先觉而生论主斥言。此诸世间非由一主先觉而生。但由有情业差别故。有此二种世间果起又解但由有情业故差别果起又解差别通其业因及与起果。

若尔何故至与彼相违者。问。俱从业生。外郁金等甚可爱乐。内身形等非可爱耶。

以诸有情至二事俱妙者。答。以诸有情共.不共业种类不同。感果各别或造共净业感郁金等或造共不净业感毒刺等或造不共净业感内净身或造不共不净业感内秽身或造杂业感内秽.外净。或造杂业感内净.外秽或造纯不净业感内.外俱秽或造纯净业感内.外俱净此皆由业不同。所以感果差别由斯理故。若造杂业故所感果内秽.外净。为对治彼内身不净。感外色等甚可爱乐。故与郁金等不可例同若诸天等造纯净业。故所感果内.外俱妙言杂业纯业者。感净.秽果名杂。唯感净果名纯或善.恶业杂名杂。唯是善业名纯或造人等善业微劣烦恼增强数为烦恼所陵杂故名杂。造天善业虽亦起惑。善胜恶劣故得纯名。

此所由业其体是何者。释第二句。此即问。

谓心所思至谓思所作者。答。思业谓心所思。思即是业故名思业思已业谓思所作。身.语二业思之所作。由思已作名思已业。

如是二业至身语意业者。释下两句。开二为三。

如何建立至为就等起者。问。立此三业为约所依身。为据自体性。为就能等起。

纵尔何违者。责外疑情。

若约所依至意等起故者。外申疑意。

毗婆沙师至由上三因者。答。由所依身故立身业色形聚积总名为身。此业依身故名身业由自性故立语业。业性即语故名语业由等起故立意业。意谓意识业即谓思言等起者谓能等起。在意非思或所等起。在思非意或通能.所。在意及思或意等所起等即在意。起即在思。由意等起故名意业故正理三十三云。谓业依身故名身业。业性即语故名语业。此业依意。复与意俱等起身语故名意业。

然心所思至所等起故者释下两句。论主述说一切有部三业故置然言。思是意业。思是能作。能等起。身.语是所作。所等起。

身语二业自性云何者。此下第二明五业就中。一总明表.无表。二别明身.语表。三别证有无表此下第一总明表.无表。意业是思。如前已辨。身.语自性未说今问。

颂曰至俱表无表性者。应知如是所说诸三业中身.语二业俱表.无表性。同是色业。一能表示自心善等令他知故名表。一即不能表示自心故名无表。由斯差别立二种名意业非色。不能表示故不名表。由无表故无表亦无以无表名遮同色类身.语表示故。

且身语表其相云何者。此下第二别明身.语表。将明问起。

颂曰至语表许言声者。颂中十句。前九句明身表。后一句明语表。就前九句中。初一句论主述说一切有部形为身表。次五句论主破正量部动为身表。以此动色经部.及说一切有部俱不许有故先破之。次三句论主破说一切有部形为身表若依经部宗。身.语二表是色.及声多体聚集相续分位以说为表。一无表能。一物不能独表示故。以说善.恶一念无能益.损。要由相续生故。积集成故。假而非实若依正量部。有为法中许有表长时非刹那灭者。故身.语表皆据极微相续运转能有表示。即由动故能表益损若依说一切有部。身.语二表有别极微。是实有性论主此中意朋经部故破彼二宗语表业中准身表说故不再论。

论曰至名身表业者。释第一句。述说一切有部显自师宗。故前颂说身表许别形。毛.发等聚总名为身。身形非一故言如是如是。于此身中由思力故。别起如是如是身形。能表示心名身表业。

有余师说至说非行动者。释第二句。有余正量部说。别有动色从此至彼名身表业。以聚色身动转之时由此业色能动彼故正量部计。有为法中心.心所法.及声.光等刹那灭故必无行动不相应行.身表业色.身.山.薪等非刹那灭多时久住。随其所应初时有生。后时有灭。中有住异。不经生.灭。可容从此转至余方有行动义为破此执是故颂中说非行动以一切有为皆有刹那故者。此下释第三句及第四句中有刹那故。立理。正破。证无行动比量云身表业色定无行动。有刹那故。如声.光等。

刹那何谓者。正量部。问。

得体无间灭至动名身表者论主答。本无今有法创生时名为得体。此体无间必灭归无。有此刹那诸有为法名有刹那。寄喻来况。如有杖人人名为有杖诸有为法至现在世才得自体。从此现在无间必灭归无。若此处才生。即此处谢灭。无容从此生转至余方灭。故正量部不可说言动名身表。

若有为法至义可成立者。正量部救。若诸有为法皆有刹那。因不至余方义可成立。自有有为无有刹那。如身表等此刹那因有不成过。

诸有为法至才生已即灭者。论主救不成过。释第四句中尽故二字色.不相应定有刹那。后必有尽故。如灯光等论主复显灭不待因。谓有为法刹那定灭。灭不待因。所以者何。以理而言。待因谓果。灭是无法。无法非果故不待因比量云。灭不待因。以是无故。犹如兔角或立量云。灭不待因。以非果故。犹如龟毛或立量云。灭不待因。无非果故。犹如空花灭既不待因。才生已即灭此中言灭。谓有为法起已息故。此灭无体诸部极成次泛明有为诸法生.灭。有二种因。一是主因。谓生灭相与法恒俱因用强胜故名主因。二是客因。谓余因缘或有或无因用非胜故名客因若依正量部。诸法生难由主.客二因。诸法灭时通难及易。若心.心所法.及声.光等但由主因不由客因。若不相应.及余色等.薪等由主.客二因若依说一切有部。诸法生难由主.客二因。诸法灭易但由主因不由客因若依经部。诸法生时由客因生。诸法灭时非客因灭。主因无体不可言因。又解经部生灭虽无实体然假说有。诸法生时由主.客因生。诸法灭时不由因灭。如掷物在空。去由人力下即不由。又解经部同说一切有部。诸法生时由主.客因生.诸法灭时由主因灭。非由客因。主因虽无别体。可假说因复有外道计。诸法生时无因而生。诸法灭时无因而灭此即略述诸部异计。

若初不灭至理必不然者。牒彼计征破。若色等法初位不灭。后位之时亦应不灭。以后与初有体性等立量云。后位之时应当不灭。有性等故。犹如初位既后有尽知前有灭立量云。初位之时应亦有灭。有性等故。犹如后位汝若救云色等后位有体异前方可灭者夫言异者两法相望后位之时。不应即此前位法体而名有异。即此前法体相有异理必不然。

岂不世间至皆不待因者。正量部救。显诸法灭有待客因。岂不世间现见薪等由与火合客因力故。故致灭无。于三量中取证诸法。定无余二比量.教量能过现量。故非诸法灭皆不待客因。

如何知薪等由火合故灭者。论主征。

以薪等火合后便不见故者。正量部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