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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注“虽有”至“乃除”。

《礼记正义》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正义曰:“虽有亲之大丧,犹为轻服者,除骨肉之恩也”者,郑释所以轻服在大丧之中得为轻服除者,乃轻服是骨肉恩亲,故得除之。若君之大丧,不得自除私服,故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是有君服不得除己私服。其私,谓父母以下及诸父昆弟,皆不得除也。云“小功、缌麻则不除”者,按《服问》云“缌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据此言之,是寻常小功、缌麻不得易大功以上之服,故知有大功以上之服,不得为小功、缌麻除服也。云“殇长,中乃除”者,以《服问》云:“殇长、中,变三年之葛。”既变三年之葛,明在大功以上服中,为殇长、中著服,而又为之除也。

○“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者,此明前后俱遭三年之丧,后丧既受葛之后,得为前丧。练、祥既顈者,谓后丧既虞卒哭,合以变麻为葛,无葛之乡则用顈也。后丧既顈之后,其前丧须练祭、祥祭皆举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