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注“别吉”至“缝之”。 2026年6月20日 阅读 0 儒藏·儒学经典 ☆ 收藏 A-AA+ 《礼记正义》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正义曰:云“吉冠不条属”也。条属者,通屈一条绳。若布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象大古,丧事略也”者,释“丧冠,条属”之意。云“吉冠则缨武异材焉”者,《玉藻》云“缟冠,玄武之属”,是异材也。材谓材具。 同类推荐 · 儒藏·儒学经典苏氏春秋集解·苏氏春秋集解(7)仪礼经传通解·仪礼经传通解(92)周礼详解·周礼详解(15)礼记正义·注“将当”至“全耳”。读礼通考·卷一百二十(303)康熙字典·康熙字典(318)尚书精义·尚书精义(3)春秋公羊传注疏·注“不举”至“位也”。查看更多「儒藏·儒学经典」» ‹ 礼记正义·缲,依注音縿,所衔反。 礼记正义·注“缲当”至“为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