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下禫”者,此谓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也。若异宫则禫之,如下言则亦犹杖也。禫为服外,故微夺之可。
○“庶子不以杖即位”者,谓适、庶俱有父母之丧也,适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庶子至中门外而去之,以下于适子也。然此承前而云杖,则似庶子不禫亦不杖,如贺言也。
○“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者,父主适子丧而有杖,故适子子不得以杖即位,以辟祖故耳,非厌也。今此父不主庶子丧,故庶子子则得杖即位也。祖不厌孙,孙得伸也。父皆厌子,故舅主适妇丧而适子不杖,大夫不服贱妾。妾子亦厌而降服,以服其母也。至于祖虽尊贵,而并不厌孙,故大夫降庶子,为其孙不降其父也。庾云:“谓《杂记》上: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郑注:‘辟尊者。’按祖不厌孙,而长子之子不以杖即位者,以祖为其父主,故辟尊,不敢俱以杖即位耳,犹如庶子之子亦非厌也。父不为庶子主,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
○“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者,此谓庶子也。父不主其妻,故其子得为妻以杖即位也。《杂记》云“为妻,父母在不杖”,亦是庶子。而云“不杖”者,亦谓同宫者也。又《丧服》注云:“为其妻以杖即位,谓庶子也。”舅主适妇,则适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妇,故庶子为妻可以杖即位。谓父主妻丧,故主适妇,所以适子不杖也,明主适妇犹于主妻故也。父既不主妾丧,故不主庶妇,所以庶子得杖。庶子得杖,由于父不主妾故也。若妻次子既非正嗣,故亦同妾子之限也。或问者云:“但以杖自足,何须言即位?言即位,如似适妇之丧,长子亦得有杖,祗不得即位耳。”答曰:“庶子为父母厌,下于适子,虽有杖,不得持即位。今嫌为妻亦得杖,而不即位,故明之也。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君为之主,吊臣,恩为已也。子不敢当主,中庭北面哭,不拜。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巳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亦不锡衰。必免者,尊人君,为之变也。未丧服,未成服也。既殡成服。
[疏]“诸侯”至“锡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