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疏]“为君”至“党服”。
○正义曰:此经论徒从、所从亡则巳之事。“为君母后者”,谓无适立庶为后也。妾子于君母之党悉徒从,若君母卒,则不服君母之党,今既君母没,为后者嫌同于适,服君母之党,故特明之徒从也。“所从亡则巳”,谓与不为后同也。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如要绖也。
○去,起吕反,下“去杖”并注同。绖,大结反。要,一遥反,下文“要绖”、注“上至要”皆同。
[疏]“绖杀”至“如绖”。
○正义曰:此一节论杖大如要绖之义。“绖杀”者,按《丧服传》云:“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是首尊而要卑,卑宜小,故五分而去一,象服数有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