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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注“摈相”至“摈侑”。

《礼记正义》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正义曰:庾蔚云:“相主人以礼接宾,皆谓之摈,亦无当于吉凶。”郑以为相侑丧礼,据此事而言之,《大宗伯》注:“出接宾曰摈,入诏礼曰相。”云“丧礼废亡,时人以为此仪当如诏辞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者,《少仪》云:“诏辞自右。”郑云:“为君出命也,立者尊右。”案立者尊右,若已传君之诏辞,诏辞为尊,则宜处右。今摈者宜右也。若于丧事,则惟宾主居右,而已自居左。而当时礼废,言相丧亦如传君诏辞,己自居右。子游知礼,故推宾居右,己居左也。云“《孝经说》曰:以身摈侑”者,引《孝经说》证摈是相侑也。孔子身为君作摈侑,故《论语》云“君召使摈”是也。

齐谷王姬之丧,谷当为告,声之误也。王姬,周女,齐襄公之夫人。

○谷音告,又古毒反。鲁庄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或曰:“外祖母也,故为之服。”《春秋》周女由鲁嫁,卒,服之如内女服姊妹,是也。天子为之无服,嫁于王者之后乃服之。庄公,齐襄公女弟文姜之子,当为舅之妻,非外祖母也。外祖母又小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