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疏]注“各分”至“为峻”
○释曰:葺屋,谓草屋,草屋宜峻于瓦屋,云“各分其,以其一为峻”者,按上当二七言之,则此注亦谓东西为屋。则三分南北之间尺数,取一以为峻。假令南北丈二尺,草屋三分取四尺为峻,瓦屋四分取三尺为峻也。
、、仓、城,逆墙六分。(逆犹也。筑此四者,六分其高,一分以为<杀闪>。,圜仓。穿地曰。
[疏]注“各分”至“为峻”
○释曰:葺屋,谓草屋,草屋宜峻于瓦屋,云“各分其,以其一为峻”者,按上当二七言之,则此注亦谓东西为屋。则三分南北之间尺数,取一以为峻。假令南北丈二尺,草屋三分取四尺为峻,瓦屋四分取三尺为峻也。
、、仓、城,逆墙六分。(逆犹也。筑此四者,六分其高,一分以为<杀闪>。,圜仓。穿地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