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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治,直吏反,注同,下“有治”并同。)

《周礼注疏》

●周礼正义序 (唐朝散大夫行太学博士弘文馆学士臣贾公彦等奉敕撰)

[疏]注“都家”至“平之”

○释曰:以《序》有都士、家士,此云“凡都家之士”,明是彼都士、家士也。云“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以其上文巳有士师受中,为附罪之大事,明此是小事。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郑司农云:“四方诸侯之狱讼。”)

[疏]注“郑司”至“狱讼”

○释曰:案《尚书 吕刑》云“四方司政典狱”,据诸侯为言。此《讶士》亦云“掌四方狱讼”,又下文“谕罪刑于邦国”,皆言诸侯之事,故先郑云“诸侯之狱讼”也。

谕罪刑于邦国。(告晓以丽罪及制刑之本意。)

[疏]注“告晓”至“本意”

○释曰:谕为晓,故云“告晓以丽罪”。罪者,谓断狱附罪轻重也。云“及制刑之本意”者,圣人所作刑法,正为息民为恶。故云刑期无所刑,以杀止杀,是制刑之本意,以此二者告晓于诸侯。

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谓谳疑辨事,先来诣,乃通之于士也。士,主谓士师也。如今郡国亦时遣主者吏,诣廷尉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