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释曰:云“散乐,人为乐之善”者,以其不在官之员内,谓之为“散”,故以为野人为乐善者也。云“若今黄门倡矣”者,汉倡优之人,亦非官乐之内,故举以为说也。云“夷乐,四夷之乐”者,即《孝经纬》云“东夷之乐曰,南夷之乐曰任,西夷之乐曰株离,北夷之乐曰禁”。知亦皆有声歌及舞者,此经有舞,下《娄氏》云“掌四夷之乐为其声歌”是也。
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
[疏]“凡四”至“属焉”
○释曰:云“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者,此即野人能舞者,属旄人,选舞人当于中取之故也。
凡祭祀、宾客,舞其燕乐。
[疏]“凡祭”至“燕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