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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注“帅乐官往陈之”

《周礼注疏》

●周礼正义序 (唐朝散大夫行太学博士弘文馆学士臣贾公彦等奉敕撰)

○释曰:乐官亦谓笙师、师之属,乐藏之者也。云“往陈之”者,谓如《既夕礼》,陈器于祖庙之前庭及圹道东者也。

及序哭,亦如之。(哭此乐器亦帅之。)

[疏]注“哭此”至“帅之”

○释曰:按《小宗伯》云:“及执事视葬献器,遂哭之。”注云:“至将葬,献明器之材,又献素献成,皆于殡门外,王不亲哭,有官代之。”彼据未葬献材时,《小宗伯》哭之。此序哭明器之乐器,文承陈乐器之下,而云序哭,谓使人持此乐器向圹,及入圹之时序哭之也。

凡乐官掌其政令,听其治讼。(治,直吏反。)

[疏]“凡乐”至“治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