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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注“玄谓”至“似非”

《周礼注疏》

●周礼正义序 (唐朝散大夫行太学博士弘文馆学士臣贾公彦等奉敕撰)

○释曰:云“上言立证”者,即经云“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司农于彼注两解之,初解成谓立证佐成其罪,复一解成为和平之义。此注先郑复云成之谓和之,以和解成,则上文云“立证佐成其罪”似非,取、以破前也。

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半也。得耦为合,主合其半,成夫妇也。《丧服传》曰:“夫妻判合。”郑司农云:“主万民之判合。”)

[疏]注“判半”至“判合”

○释曰:云“得耦为合”者,始虽以万民为主,上至天子皆得耦为合,主于万民而言。但士以上兼妾媵为异耳。引《丧服传》者,证判为合义。

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郑司农云:“成名谓子生三月,父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