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释曰:云“上言立证”者,即经云“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司农于彼注两解之,初解成谓立证佐成其罪,复一解成为和平之义。此注先郑复云成之谓和之,以和解成,则上文云“立证佐成其罪”似非,取、以破前也。
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半也。得耦为合,主合其半,成夫妇也。《丧服传》曰:“夫妻判合。”郑司农云:“主万民之判合。”)
[疏]注“判半”至“判合”
○释曰:云“得耦为合”者,始虽以万民为主,上至天子皆得耦为合,主于万民而言。但士以上兼妾媵为异耳。引《丧服传》者,证判为合义。
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郑司农云:“成名谓子生三月,父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