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疏]“以国”至“岳讼”
○释曰:云“以国比之法”者,案《小司徒职》云:“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疒发>疾。”此乡师以小司徒国比之法。云“以时稽其夫家众寡”者,谓四时稽考其夫家男女众寡多少。云“辨其可任”者,谓上地家七人,可任者家三人之等。云“与其施舍”者,郑云谓应复免不给繇役,即上云<疒发>疾老幼者是也。
大役,则帅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则受州里之役要,以考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而至,至作部曲也。既,已也。役要,所遣民徒之数。辟,功作章程。逆犹钩考也。郑司农云:“辟,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