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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注“<羽侯>犹”至“其一”。

《仪礼注疏》

●卷一士冠礼第一 《仪礼疏》序

○释曰:言“候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郑君两注,语异义同。云“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郑云示不用,故此亦之。云“生时<羽侯>矢金镞”者,此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金镞剪羽谓之<羽侯>”是也。此言短羽,即剪羽也。云“凡为矢五分长而羽其一”者,案《周礼矢人》上“陈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广之也。案郑彼注云:矢长三尺,五分羽一则六寸也。谓之羽者,指体而言。谓之卫者,以其无羽,则不平正,羽所以防卫其矢,不使不调,故名羽为卫。

志矢一乘,轩周中,亦短卫。(志犹拟也,习射之矢。《书》云:“若射之有志。”周,挚也,无镞短卫,亦示不用。生时志矢骨镞。凡为矢,前重后轻也。)

[疏]“志矢”至“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