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释曰:云“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于五”者,自斩至缌是也。云“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为父期而言,故三年。问云“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为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为本而上杀下杀也。是故言为高祖缌麻者,谓为父期,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缌麻。又云“据祖期”,是为父加隆三年,为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故郑云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此郑总释传云“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曾、高二祖而言之也。又云“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者,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云曾孙、玄孙各为之齐衰三月也。云“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云重其衰麻,谓以义服,六升衰,九升冠,此尊尊者也。云“减其日月,恩杀也”者,谓减五月为三月者,因曾、高于己非一体,恩杀故也。
大夫为宗子。
[疏]“大夫为宗子”。
○释曰: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疏]“传曰”至“其宗也”。
○释曰:以大夫于余亲皆降,独不降宗子,故并服而问。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于余亲则降也。
旧君。(大夫待放未去者。)
[疏]“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