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释曰:众子卑于昆弟,故次之,注兼云女子之义,如上姑姊妹。但上注郑云“在室”,此不云在室可知,故略不言也。昆弟众子及下昆弟之子者,皆不发传者,以其同是一体,故无异问。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见者,亦如上姑不见。雷氏云:“欲见出当及时”,又《大功章》见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明此在室可知,故略之也。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者,经不云士,郑云士者,《丧服》平文是士,故言士可知也。云“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者,下文大夫之子皆云庶子,降一等,故大功。云“天子国君不服之”者,以其绝旁亲,故知不服。若然,经所云唯据士也。引《内则》者,案彼云子生三月之末,释日翦发为{髟},以见于父。若冢子,生则见于正寝,其日夫妻共食,具视朔食,天子则大牢,诸侯则少牢,大夫特牲,士特豚。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咳而名之。执右明授之室事,退入夫之燕寝乃食,下云其非冢子皆降一等。云“子庶子巳食而见必循其首”者,不授室事故也,而郑注未食已食,急正缓庶之义。言冢子犹言长子,通于下也,彼言子,谓妻所生第二已下,庶子谓妾子也。引之者,证言庶子是别于长者也。
昆弟之子。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
[疏]“昆弟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