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释曰:知“受聘享”者,以其在后虽有觌献之法,聘享在前,是以据在先者而言。云“大夫,上卿也”者,以其卿上大夫,故以卿为大夫。必知使卿,不使下大夫者,以其君无故,君亲受,今既有故,明使上卿代君受之。
自下听命,自西阶升受,负右房而立。宾降亦降。(此仪如还圭然,而宾大夫易处耳。今文无而。)
[疏]注“此仪”至“处耳”。
○释曰:案上使大夫还玉于馆,“大夫升自西阶钩楹,宾自碑内听命,升自西阶,自左南面受圭,退负右房而立,大夫降中庭,宾降自碑内东面,授上介于阼阶东”。此中与彼还玉,皆升自西阶,此非易处也。但还玉时,宾自大夫左受之,此中大夫于宾左受之,其宾主之位,皆易处于还玉时,故云“易”处也。
不礼。(辟正主也。古文礼作醴。)
[疏]“不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