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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注“某者”至“为主”。

《仪礼注疏》

●卷一士冠礼第一 《仪礼疏》序

○释曰:云“旅酬下为上,尊之也”者,以旅酬者少长以齿,逮下之道,前人虽卑,其司正命之饮酒,呼之称谓尊于酬者,故受酬者为某子,酬他为某也。云“《春秋传》曰”者,案庄十年秋九月经书:“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公羊传》曰:“荆者何?州名也。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何休云:“爵最尊也。”郑引之者,证旅酬下为上之义。酬者称字,受酬者称子,子是尊称。云“此言某酬某子者,《射礼》略于《饮酒》,《饮酒》言某子受酬,以饮酒为主”者,此《乡射》主于射,略于《饮酒》,故称酬他者字,又称受酬饮酒者为子,是字不若子。《饮酒》言“某子受酬”,直以饮酒为主故也。

受酬者降席。司正退立于西序端,东面。(退立,俟后酬者也。始升相,立阶西北面。)

[疏]“受酬”至“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