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疏]注“诗鄘”至“存身”。
○正义曰:《诗 鄘风 干旄》之篇也。于是卫文公之臣子多好善贤者,乐告以善道也。其诗言大夫之好善者,乘驷马、建干旄,就贤者咨国事焉。云:“孑孑干旄,在浚之郊。素丝纰之,良马四之。彼姝者子,何以畀之?孑孑干旟,在浚之都。素丝组之。”良马五之。彼姝者子,何以予之?孑孑干旌,在浚之城。素丝祝之,良马六之。”其末句云:“彼姝者子,何以告之?”姝,顺貌也。贤者见其好善,美其共顺,言已寡知,复何以告之?自恨无可告之,明其无所吝惜。本录《干旄》之诗者,取其中心原告人以善道。彼二诗皆以一善见采,而邓析不以一善存身,故君子引二诗以讥子然也。
故用其道,不弃其人。《诗》云:‘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诗 召南》也。召伯决讼于蔽芾小棠之下,诗人思之,不伐其树。茇,草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