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疏]“诗鸴”至“所执”。
○正义曰:《邶风 静女》之篇也。于时卫君无道,夫人无德。卫人欲得贞静之女以配国君,易去无德之夫人也。篇有三章,其一章云:“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其二章云:“静女其娈,贻我彤管。”彤管者,笔赤管也。必用赤者,示其以赤心正人也。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执赤管之笔,记妃妾善恶。彤管之法,所以规诲人君也。《静女》三章之诗,虽说美女之事,事之常耳,无可特善。彤管记事,乃是妇人之大法,本录《静女》诗者,止为彤管之言可取,故全篇取之,不弃上下之二章也。其女史所书之事,《毛传》有其略也。《毛传》云:“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史不记过其罪杀之。后妃群妾,以礼御于君所,女史书其日月,授之以环,以进退之。生子月辰,则以金环退之;当御者,以银环进之,著于左手,既御,著于右手。事无大小,记以成法。”
《竿旄》‘何以告之’,取其忠也。《诗 鄘风》也。录《竿旄》诗者,取其中心原告人以善道也。言此二诗,皆以一善见采,而邓析不以一善存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