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疏]注“受脤”至“祭也”。
○正义曰:《周礼 掌蜃》云:“祭祀共蜃器之蜃”,郑玄云:蜃,大蛤,“饰祭器之属也”,“蜃之器以蜃饰,因名焉”。郑众云:“蜃可以白器,令色白。”是蜃为器名。祭肉盛之脤器,以献遗人,因名祭肉为脤;孔张是大夫也,而云“受脤归脤”,故知受脤为君祭,以肉赐大夫。归脤谓大夫祭,以肉归于公也。故《周礼 祭仆》:“凡祭祀致福者,展而受之。”是在下之祭,有“归脤”之义。又传有“成子受脤于社”,前代诸儒皆以脤为祭社之肉,故云皆社之戎祭也。刘炫故违传证,以破先儒,以为脤亦祭庙之肉,以规杜氏,文无所出,其义非也。然大夫不得私自出军,自祭私社,而得归脤于公者,谓大夫奉君命以戎事摄祭于社,故社直言祭,归肉于公,亦不谓家祭也。
其祭在庙,已有着位,在位数世,世守其业,而忘其所,侨焉得耻之?其祭在庙,谓助君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