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疏]注“古者”至“用教”。
○正义曰:《周礼 大司徒》云:“凡建邦国,诸公之地,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方四百里;诸伯之地,方三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诸子之地,方二百里;诸男之地,方百里,其食四之一。”郑玄云:“其食者半、三之一、四之一者,土均均邦国地贡轻重之等,必足其国礼俗丧纪祭祀之用,乃贡其余。大国贡重,正之也,小国贡轻,字之也。”此是诸侯之国贡王之差也。《司勋职》云:“凡颁赏地,三之一食。”郑玄云:“赏地之税,三分计税,王食其一,二全入于臣。”此采邑贡王之数也。然则诸侯之臣,受其采邑者,亦当三分之一而归于公。故云“古者家其国邑”,言以国邑为己之家,有贡于公者,是减巳而贡之,故以“重赋为罚”,言重倍其赋,当以三分而二入公也。
夏,晋人征朝于郑。召郑使朝。郑人使少正公孙侨对,少正,郑卿官也。公孙侨,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