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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公羊传注疏·注“灾者”至“见火”。

《春秋公羊传注疏》

序 隐公卷一(起元年,尽元年)

○解云:本实是火而谓之灾,离其本体,故曰离本辞。灾者,害物之名,故可以见其大于火也。然则何氏以为《春秋》之义不记人火,火者皆是天害也。但害于大物则言灾,害于小物则言火,且不如《左氏》“人火曰火”,故如此注。所以然者,正以《春秋》之义,重于天道,略于人事,人火之难,何足记也。

然则内何以不言火?据西宫灾不言火。

[疏]注“据西”至“言火”。

○解云:即僖二十年夏,“五月,乙巳,西宫灾”,传云“西宫者何?小寝也”,彼注云“西宫者,小寝内室,楚女所居也”。以其非正寝社稷宗庙朝廷,故谓之小。若然,桓十四年“秋,八月,壬申,御廪灾”,亦应是小,所以不据之者,以其御用于宗庙之物,于小义不强,岂似西宫为小寝内室乎?

内不言火者,甚之也。《春秋》以内为天下法,动作当先自克责,故小有火,如大有灾。何以书?记灾也。外灾不书,此何以书?为王者之后记灾也。是时周乐已毁,先圣法度浸疏远不用之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