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传注疏》
求乎阴之道也。求,责求也。以朱丝营社,或曰胁之,或曰为暗,恐人犯之,故营之。或曰者,或人辞,其义各异也。或曰胁之,与责求同义。社者,土地之主也。月者,土地之精也。上系于天而犯日,故鸣鼓而攻之,胁其本也。朱丝营之,助阳抑阴也。或曰为暗者,社者,土地之主,尊也,为日光尽,天暗冥,恐人犯历之,故营之。然此说非也。记或传者,示不欲绝异说尔。先言鼓,后言用牲者,明先以尊命责之,后以臣子礼接之,所以为顺也。不言鼓于社用牲者,与禘于大庙用致夫人同,嫌起用牲为非礼。书者,善内感惧天灾应变得礼也。是后夫人遂不制,通于二叔,杀二嗣子也。
○营社,一倾反,又如字,本亦作“萦”,同。为暗,于伪反,注“为暗”、“为日光”同。大庙,音泰。应变,应对之应。
[疏]注“或曰”至“说非也”。
○解云:知其非者,正以日食者,阴气侵阳,社官五土之神,理宜抑之,而反营卫,失抑阴之义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