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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尚书通论辑本 礼记通论辑本·二、礼记通论辑本(14)

《古文尚书通论辑本 礼记通论辑本》

一、古文尚书通论辑本 二、礼记通论辑本

仲宪言于曾子曰:“夏后氏用明器,示民无知也;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夫古之人,胡为而死其亲乎?”

自古用明器,其后渐有用祭器者。下章孔子所叹“为死者而用生者之器,殆于用殉”是也。仲宪见时人有用明器者,有用祭器者,遂谓“夏用明器,殷用祭器,周人兼用之”,此无稽之说。故曾子重言“其不然”,谓“明器,鬼器也,可用;祭器,人器也,不可用”。谓若殷用人器,为不死其亲,则古人何为用鬼器,而死其亲乎?甚言祭器之不可用也!周人兼用,其非自见,故曾子不复辨。自注疏以来皆误认仲宪三代所用之言以为实然,谓此是夏殷质文异尚,曾子但辨其“无知”“有知”诸说之非,而不辨其三代所用之说之非,岂不误乎?观其文但举“明器”“祭器”为言,不以“无知”“有知”为言,自可见。盖辨“明器”“祭器”之说明,而“无知”“有知”诸说,可不攻而自破矣。此与上“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章,下“宋襄公葬其夫人”章,“孔子谓为明器”章皆通。不然如旧解谓“曾子未尝非祭器”,则与前后章皆为不通矣。余说见下两章。(卷一四,页七—八)

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狄仪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鲁人则为之齐衰。”狄仪行齐衰。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

按:妇人夫死携其子改嫁,故其子有异父,又谓之继父。今世委巷间有之,若士大夫家自无此。据公叔木、狄仪皆母改嫁所携之子,故俱曰:“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夫失礼之礼何足为问?而圣门诸贤且与之谆谆议礼。观子夏及记者之言,皆举鲁俗说,则是比比者皆是矣,亦可怪也。又按:“公叔木”,郑氏谓:“木当为朱,春秋作戍,卫公叔文子之子。”夫公叔文子,卫大夫也,文子卒,其妻岂容改嫁?而且使其子养于异父家,有异父昆弟死之事乎?左传“史?称戍骄殆亡。文子卒,卫侯始恶之,以其富也,逐之奔鲁”。若然,则必无是事也。或曰:“此出母也。”夫文子即出妻,何至使其子随母而嫁,亦必无是事也。然曰:“公叔即非戍,亦自是他公族矣。”总之必无此,记言不足信也。(卷一四,页九—一○)

子思之母死于卫。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盖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吾闻之:有其礼,无其财,君子弗行也;有其礼,有其财,无其时,君子弗行也,吾何慎哉。”

伯鱼之妻未必有他适之事,子思亦必不以亲丧而作“吾何慎哉”之语。(卷一四,页一三)

县子琐曰:“吾闻之: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滕伯文为孟虎齐衰,其叔父也;为孟皮齐衰,其叔父也。”

孔氏谓“上其字,指滕伯文;下其字,指孟皮”。二句文同,不应异说。马彦醇谓:“二其字,皆指二孟。”郝仲舆谓:“皆指滕伯文。”郝说似长。(卷一四,页一五)

曾子曰:“尸未设饰,故帷堂,小敛而彻帷。”仲梁子曰:“夫妇方乱,故帷堂,小敛而彻帷。”

曾子与仲梁子二说,记者两存之,不置是非。解者以仲梁子之说为非,恐失其意。观下曾子、子游二说,记者直断曾子为非可见矣。(卷一四,页一七)

小敛之奠,子游曰:“于东方。”曾子曰:“于西方,敛斯席矣。”小敛之奠在西方,鲁礼之末失也。

此亦誉子游而毁曾子。(卷一四,页一八)

县子曰:“绤衰𰬸“𰬸”字,原作“缌”,依今本改。裳,非古也。”子蒲卒,哭者呼灭。子臬曰:“若是野哉。”哭者改之。杜桥之母之丧,宫中无相,以为沽也。

“沽”与士丧礼记姚氏所引为既夕礼文,作士丧礼记者,误。云“弓矢之新沽功”同义。(卷一四,页一八)

夫子曰:“始死,羔裘元冠者,易之而已。”羔裘元冠,夫子不以吊。

上言“小敛前吊丧之礼”,下因引夫子之事以明之。孔氏解“始死”为“亲始死”。按: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扱上。”则孝子当投冠扱?以示凶变,岂但云“易之而巳”乎?云“易之而巳”者,指吊者之辞也。又上下两“羔裘元冠”,亦不应一指孝子,一指吊宾,此与“曾子袭裘而吊”正合,记者前后摭拾为说,亦不自知其矛盾耳。孔因其与“子游裼裘”相妨,故解为“亲始死”,其实非也。(卷一四,页一九—二○)

子游问丧具。夫子曰:“称家之有亡。”子游曰:“有亡恶乎齐?”夫子曰:“有,毋过礼;苟亡矣,敛首足形,还葬,县棺而封,人岂有非之者哉。”

记中“封”字,郑氏皆改作“窆”,非。(卷一四,页二○)

司士贲告于子游曰:“请袭于床。”子游曰:“诺。”县子闻之曰:“汰哉叔氏,专以礼许人。”

此亦誉子游。此语虽似嘲讽,寔以见子游之知礼也。(卷一四,页二一)

宋襄公葬其夫人,酰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

按:春秋宋襄公卒在僖二十三年,至文十六年襄公夫人犹在,安得有此事,其诬可知。孔氏谓襄公初取夫人死在前,后取夫人死在后。此曲说无稽。且襄公夫人为襄王姊,必不为襄公后取夫人也。曾子此言援古之但用明器,以证不当实之之义也。若既夕礼“陈明器有麦、稷、酰、醢、酒、醴”,此自春秋以来之礼。郑、孔见“士礼实明器”与此说相妨,遂以大夫以上人鬼兼用,宜空鬼实人。今“明器”“祭器”皆实,故讥之。此臆说也。又谓夏专用明器,半实之;殷专用祭器,半虚之;周兼用明器、人器,人器实之,明器虚之,故误认前章“仲宪之言”为实然,而又据臆妄分虚寔,此郑、孔之礼耳。(卷一四,页二三)

孟献子之丧,司徒旅归四布。夫子曰“可也”。

“司徒”,鲁之上卿。“旅归四布”,献子以赙布上之司徒,司徒使其旅归之四方也。疏引熊氏曰:“献子家臣为司徒,故左传‘叔孙氏之司马?戾’,是家臣亦有司徒、司马也。”此说非。孟献子家臣安得称“司徒”?传所云者,叔孙为司马,其陪臣亦得称司马,故云子夏问诸夫子曰:“居君之母与妻之丧。”“居处言语饮食衎尔。”此语可不出。(卷一四,页二五)

宾客至,无所馆。夫子曰:“生于我乎馆,死于我乎殡。”

此仿论语“朋友死,无所归,于我殡”为说。然客方至而儗其死,殊不通。(卷一四,页二五)

国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是故,衣足以饰身,棺周于衣,?周于棺,土周于?,反壤树之哉。”

孟子称墨之治丧,以薄为其道。此是其一种议论。(卷一四,页二五)

孔子之丧,有自燕来观者,舍于子夏氏。子夏曰:“圣人之葬人与?人之葬圣人也。子何观焉?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见封之若堂者矣,见若坊者矣,见若覆夏屋者矣,见若斧者矣。’从若斧者焉,马鬣封之谓也。今一日而三斩板,而己已封,尚行夫子之志乎哉。”

王子雍以“圣人之葬人与”句绝,是也。郑释“与”字为“及”字,以“圣人之葬人”句绝。孔氏曰:“圣人之葬人与人之葬圣人皆用一礼,而子远来何所为观乎?”殊非语气。郑、孔所以为此解者,恐谓“人之葬圣人无足观”,则与前章“公西赤为志,?用三代之礼”相矛盾耳。不知此明言“一日三板,以若斧封”,与前“翣、披、崇旐”丰俭正自矛盾,安能为之掩乎?(卷一四,页二七)

君即位而为椑,岁一漆之,藏焉。

按:下云“天子之棺四重,以水兕革棺亲身”,则此“椑”非“亲身”矣。诸侯无兕革亲身,乃以椑耳。(卷一四,页二八)

复、楔齿、缀足、饭、设饰、帷堂并作。父兄命赴者。

“父兄”,从父从兄也。奔丧云:“凡丧,父在父为主。”则父即丧主,又为何人命之?非亲父可知。父母丧,兄即丧主,非亲兄可知。士丧礼“主人命赴者”而作云“父兄命赴者”,似不同。然此以孝子昏迷,不必定出诸己,故曰“父兄”。士丧礼“主人”亦大?言之。郑氏遂谓上为“大夫以上”。然则大夫以上无父兄,则将如何?(卷一四,页二八)

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

“剥”,?露也。“奠”,谓脯醢。“祭肉”,谓牲肉。玩语气二“也与”字平列,不当是否。谓丧之不?露用巾有此二者。郑氏谓“脯醢之奠不巾”,此据士丧礼“始死,及殡后,朝夕奠,皆无巾”而云,不知礼言不同,不必强合。孔氏又以“既夕‘朝庙礼奠用巾’,是脯醢亦巾。为其在堂,恐埃尘,故巾之。记文据室内。”按记文未必如此分别耳。(卷一四,页三○)

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逮日”,逮日未没也。郑氏谓:“阴阳交接,庶几遇“遇”字,原作“过”,今径改之。”按:阴阳交接乃子午二时,非日出日没也。方性夫谓:“象生时之食。”张氏谓:“不以阴幽死其亲。”其说皆得之。(卷一四,页三○)

父母之丧,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

“父母之丧”,虽未殡前,哭不绝声;若殡后,朝夕哭,哀至则哭,故有无时之哭。气绝复续曰“反”。哭虽无时,但不可使灭性,故曰“使必知其反也”。间传云:“斩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齐衰之哭,若往而反。”即此“反”字意。彼分别“斩”“齐”言之,此则总言“斩”“齐”之哭,不可灭性也。旧解皆以“使”为“出使”,非。(卷一四,页三一)

练,练衣黄里、縓缘,葛要绖,绳屦无絇,角填,鹿裘衡长袪,袪裼之可也。

说文云:“縓,亦黄色。𫄸,浅绛色。”尔雅云:“一染谓之縓,再谓之赪,三染谓之𫄸。”则“縓”是一染之色,微兼赤黄。“𫄸”,浅绛乃始成赤也。郑氏曰:“縓,𫄸之类。”于间传又曰‘浅绛色’,则直以縓为𫄸矣,殊混。“裼”,裘上加衣之名,吉时用之,练以前不用,故曰“裼之可也”。但“裼”上多一“袪”字,未详。郑氏谓“有袪而裼之”,似非语气。郝仲舆谓:“见裘曰裼,裘在练衣内,微露其袖口。”亦非。郝凡解“裼”字,皆以“见裘”为说,最属杜撰。诗“载衣之裼”,明以襁褓类,岂但“露见”之义乎?(卷一四,页三二)

有殡,闻远兄弟之丧,虽缌必往;非兄弟,虽邻不往。

此段疑有误字,不必强解。(卷一四,页三四)

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棺束缩二衡三,衽每束一。柏?以端长六尺。

“衽”,未详其制,必是与“束”同类所用之物,物故五束有五衽也。注疏谓:“小要,其形两头广,中央小。先凿棺边及两头合际处作坎形,以小要连之,令固棺,縢相对每束之处,以一行之衽连之。”此说未然。“小要”之名,据郑谓汉时所用,然则岂即是“衽”?士丧礼云“掘肂见衽”,丧大记云“士殡见衽”,岂有既纳坎中而又得见者乎?其对棺与盖际为坎连之者,乃是钻也。说见丧大记“君?棺”下。(卷一四,页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