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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尚书通论辑本 礼记通论辑本·二、礼记通论辑本(5)

《古文尚书通论辑本 礼记通论辑本》

一、古文尚书通论辑本 二、礼记通论辑本

馂余不祭。父不祭子,夫不祭妻。

陈可大曰:“此谓助祭执事,或为尸而所得馂之余肉以归,则不可以之祭其先。虽父之尊,亦不以祭其子;夫之尊,亦不以祭其妻。”此说本朱仲晦。是盖承上“馂余不祭”言,且合孔子:“君赐食,先尝不祭,惟腥,则熟以荐也。”郝仲舆曰:“子生则馂父之余,子死则父不得以所食之余祭之;妻生则馂夫之余,妻死则夫不得以所食之余祭之。”此说亦可存。孔氏曰:“馂者,食余之名。祭,谓祭先也。……凡食余悉祭,……若父得子余,夫得妻余,不须祭者,言其卑故也。”按此谓豆间之祭者,古人每食必祭,不分卑者之食,况父得子余,夫得妻余,此事不当有,太迂曲。熊氏谓:“年老传家事于子孙,子孙有宾客之事,故父得馂其子余;夫得馂其妻余者,谓宗妇与族人妇燕饮,有余,夫得食之。其迂曲如此。且于文义亦不甚协。陈可大又一说,曰:“此祭是每食必祭之祭,食人之余,及子进馔于父,妻进馔于夫皆不祭而食。”按:妻主中馈,凡夫之食皆妻为之,及其年高为子所养,若是,则人一生每食终无祭之日矣!尤难通。(卷四,页一九)

御同于长者,虽贰不辞,偶坐不辞。

“偶坐不辞”,另为一义,不连“御同于长者”。(卷四,页二一)

为天子却瓜者副之,巾以𫄨。为国君者华之,巾以绤。为大夫累之,士疐之,庶人龁之。

尝疑却瓜细事,当日礼记及此,不知何故?“四析”“半剖”奚与尊卑,“横断”“中裂”宁皆犯礼,故孔氏为之说曰:“非为平常之日,当时大会公庭之时也。”此说虽于庶人有碍,庶人不当有公庭会食之事,然不得不作如是解耳!黄、郝二氏极驳疏义之非,谓:“礼不可欺于暗室,公庭有礼,平日岂遂无礼?”求之太深,正不必耳!(卷四,页二二)

父母有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言不惰,琴瑟不御,食肉不至变味,饮酒不至变貌,笑不至矧,怒不至詈。疾止复故。

“言不惰”,对医及问疾者言,必勤恳。“变味”,谓兼味也,顺对下“变貌”为言。古人之文随意不拘如此,然以“兼味”为“变味”,亦殊可会。(卷五,页一)

有忧者侧席而坐,有丧者专席而坐。

此承上节,则“有忧”单指亲疾也。“侧席”,席不正也。“专席”,不与人共也。郑氏以“侧”为“特”,“侧”与“专”同义,于是训“专”为“单”,皆牵强。(卷五,页二)

水潦降,不献鱼?。

“水潦降”,疏引左传:“水潦方降,以为天降下水潦,鱼?难得,故不献。”又谓:“或谓鱼?豊足,故不献。”二说正相反,未知孰是也?徐氏集注引张氏谓:“水潦降时,鱼?方孕,故不取以献。”胡邦衡以“水潦降为水涸,鱼?易得,故不献”。皆非。(卷五,页三)

献田宅者操书致。

“献田宅者操书致”,知在阡陌之后,汉儒之言也。(卷五,页五)

凡遗人弓者:张弓尚筋,弛弓尚角。右手执箫,左手承弣。尊卑垂帨。若主人拜,则客还辟,辟拜。主人自受,由客之左,接下承弣;乡与客并,然后受。

“尊卑垂帨”,郑氏曰:“授受之仪,尊卑一。”诸解皆承之,非也。此句单承“客授”而言。凡敌者曰“予”,上遗下曰“赐”,下予上曰“献”。此本言敌者相遗之礼,今特与尊卑而言,以该敌者,凡馈物必拜送,今左右皆有执持,凡于尊卑一皆磬折垂帨而已,不拜送也。故下节云:“若主人拜,则客还辟,辟拜。”虽主人拜受,亦不答拜也。下文方言主人受之礼,曰:“主人自受”,极然后受也。若上节言主人受而亦垂帨,失文理矣!(卷五,页六—七)

进剑者左首。

“剑首”,琫也。小雅“鞞琫有珌”。少仪云:“泽剑首”,即泽此也。孔氏谓“拊环”,非。(卷五,页八)

饰羔雁者以缋。

“饰羔雁者以缋”,郑氏谓:“诸侯大夫布,天子大夫以画。”此本士相见礼“下大夫以雁,饰之以布”为说也。不知此第论“缋”,非论“布帛”,“布”独不可“缋”乎!(卷五,页九—一○)

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

吕与叔曰:“欢,谓好于我也;忠,谓尽心于我也。好于我者,望之不深;尽心于我者,不要其必致,则不至于难继也。”此说是。刘执中谓:“人致其欢与忠于我,而益加恐惧谦晦,不敢竭尽人之欢与忠焉。”此说虽工,却于全交之义不协。方性夫谓:“竭尽人之欢与忠,则人之所以施我者,厚矣!我或无以报之,则人将这我,而交亏矣!”此说逆料人施而望报,非也。(卷五,页一三)

为君尸者,大夫士见之,则下之。君知所以为尸者,则自下之,尸必式。乘必以几。

“君知所以为尸”者,此句重拈有意。盖为尸者,皆君之臣,君知所以为尸,则弗臣矣!郑氏谓:“幼不能尽识,有告者乃下之。”迂甚!(卷五,页一五)

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升降不由阼阶,出入不当门隧。

“升降不由阼阶”,孔氏据士虞礼“士虞礼”,原误作“士于周礼”,今径改。“祔祭称孝子”,同于吉,得升阼阶。案:圣人制为三年之丧,以立其大防,其小者,如升阶出入之类,皆后之推人子之心为言,所以佐礼所未逮,亦以听人子之自尽而已。孔氏必为之定其不由阼阶休止之日,其执礼解礼,不迂且凿乎?杂记上云“孤子降自阼阶”,与此不同。说见杂记。(卷五,页一六—一七)

生与来日,死与往日。

凡殡、殓、葬、卒哭、虞、祔、祥、禫等期,在生者皆为来日,在死者皆为往日;故曰生与其为来日,死与其为往日,而其使孝子尽礼于来日,追丧于往日之意,自在言表,其义不过如此。郑氏曰:“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殓,以死日数也。此士礼……丈夫以上,皆以来日数。士丧礼曰:‘死日而袭,厥明而小殓,又厥明大殓而殡。’则死三日,而更言三日成服杖,似异日矣!丧大记曰:‘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二者相推,其然明矣!”按:郑谓士死殡殓,与生者成服杖不同日,故纽合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为“生与来日”;殡殓,以死日数,为“死与往日”。然丧大记云:“士之丧,二日为殡。”则是死之第三日也。仍是以死明日数,何得为“死数往日”乎?且以“成服仗”释“生”字、以“殡殓”释“死”字,以“数”字释“与”字,以“死明日”释“来日”,以“死日”释“往日”,当日记者,岂皋如许字义不发,但为此浑沦之辞,以待后人释乎?吾不敢信也!(卷五,页一八—一九)

知生者吊,知死者伤。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伤;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

此谓礼贵乎诚,不容伪也。然亦惟古礼为然。若今世与人之子为友,其父死,不能不伤其死矣!与人之父为友,父死,而于其子不能不吊其生矣!又古云生者为吊,死者伤;今人谓生者为伤,死者为吊。正相反。然于死者,伤吊亦得通称。(卷五,页一九—二○)

赐人者,不曰来取;与人者,不问其所欲。

“赐人者,不曰来取;与人者,不问其所欲”。王介甫谓“为人养廉”。得之。朱仲晦分君子、小人说,乃承方性夫解玉藻“赐君子与小人,不同日”之误也。(卷五,页二一)

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

“相”,诗歌名;荀卿有成相篇,汉志有成相杂辞。意古舂者,或歌之。郑氏以“相”为送杵声,无据。(卷五,页二二)

适墓不歌。哭日不歌。送丧不由径,送葬不辟涂潦。临丧则必有哀色,执绋不笑。

讲义谓:“送丧则知生者,送葬则知死者。”陆农师谓:“送丧有服者,送葬不必有服。”皆似凿。按:“送丧”,言其在途;“送葬”,言其在墓。(卷五,页二二)

礼不下庶人。

“礼不下庶人”,此语若鹘突,赖有注疏为之斡旋。郑氏曰:“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孔氏曰:“酬酢之礼,不及庶人。”皆是也。黄敏求疑庶人不可无礼,乃谓其文连续上文,为乘车之礼,不为庶人而下。凿甚。陈氏集说引之,不可从。(卷五,页二四)

刑不上大夫。

“刑不上大夫”,郑氏执周礼之说谓:“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夫议其轻重,非即刑书乎?又引周礼:“掌囚:……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夫既云刑杀,何云刑不上大夫乎?愚按:其解莫备于贾谊之说矣!曰:“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君子,所以厉橱臣之节也。……其在大谴大诃之域者,闻谴诃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寝室而请其罪耳!上弗使执缚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颈盩而加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人捽抑而行之也。”今家语亦有此,乃撮取贾文耳!此正释“刑不上大夫”之义,颇为明白正大,何必引周礼不经之说,而且与本文仍无交涉者哉!(卷五,页二五)

史载笔,士载言。前有水,则载青旌。前有尘埃,则载鸣鸢。前有车骑,则载飞鸿。前有士师,则载虎皮。前有挚兽,则载貔貅。行:前朱雀而后玄武,左青龙而右白虎。招摇在上,急缮其怒。进退有度,左右有局,各司其局。

“载笔”,载言春秋会盟之事。“骑”始见于春秋,渐行于战国,皆后世之说也。以四兽为招摇,星画旗,尤纬稗之说,无与礼事,可删也。(卷六,页一)

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

此亦衰世之习,非先王之法也。圣人“以直报怨”之旨谓何?“交游之雠”更入游侠,尤不可训。(卷六,页四)

凡祭于公者,必自彻其俎。

疏言谓“士”,非。(卷六,页六)

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妇讳不出门。大功小功不讳。

“卒哭乃讳”,古礼与今异,今生时己讳矣!“二名不偏讳”,或云“偏”当作“?”,如是文义更明。“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其言亦有渗漏处,若不逮事父母,而王父母抚之者,亦将不讳乎?郑氏以其未可通,谓此为“庶人适士以上,庙事祖,虽不逮事父母犹讳祖。”又非。按:中下士祖祢共一庙,庶人祭寝,亦共事祖祢,岂以有庙无庙而分讳不讳乎?此何礼也!君所无私讳,则公讳自可知;大夫之所有公讳辟君讳。,则私讳亦可知也!此古人立言之妙。或因有“大夫”字,遂于玉藻“士于君所言,大夫没矣”之文,谓言公讳,则君与大夫凡所当讳者,皆在其中。此不谙文义而作为支蔓也。凡讳,至期而止,大功、小功不讳是也。杂记下云:“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按:“王父母”于父为祖,于己为曾祖,服小功;于父为兄弟,于己为世父、叔父、服期;于父为世叔、叔父姑,于己为从祖、从姑,服小功;于父为姊妹,于己为姑,服期与大功,则是大小功皆讳矣!繁缛难行,礼言之不同也。马彦醇执杂记之文为杂记言,以父之讳而讳之,是大功小功有所谓讳也。“大功小功不讳”,言其不与父同讳者而已。按:此但言大小功不讳,未尝有所分别,如上文“逮事父母”、“不逮事父母”之例,何必强为纽合乎?皆执礼解礼之谬。(卷六,页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