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氏文通》
系二
【10.1.3】命戒之句,起词可省。
[24]论语雍也云: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此禁止之辞,“与”者何人,不明言,其实犹对语者然。
[25]左传襄公十四年云:来,姜戎氏!
[26]又襄公十八年云:止,将为三军获;不止,将取其衷。①
[27]又宣公十二年云:进之!
[28]又襄公二十三年云:矢及君屋,死之!
[29]榖梁僖公十年云:入自明!
[30]庄山木云:少君之费,寡君之欲,虽无粮而乃足。——以上所引,皆非戒即命之辞,而皆无起词,如对语者然。
又,凡有所为条诫者亦然。
[31]孟子告子下云:初命曰:‘诛不孝,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再命曰:‘尊贤,育才,以彰有德。’云云。
[32]史记商君列传云: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云云。——两引一盟一诫,诸句比重无起词。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