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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衍义补·卷一○六(2)

《大学衍义补》

御制序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朱熹曰:“犹人,不异于人也。情,实也。引夫子之言而言圣人能使无实之人不敢尽其虚诞之辞,盖我之明德既明,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

金履祥曰:“听讼固新民之一事,使无讼则新民之至善。曾子为世之为政者其于新民但知以听讼为事,而不知其本,故引夫子之言。盖已德既明,民志自新,故又以此谓知本结之,言有本者固如是也。”

臣按:《大易》有云:“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所谓理财则分别各人之所当有者,正辞则明正各人之所当言者,禁民为非则禁革各人之所不当为者,此三者守宝位之义也,而治争之大柄在焉。夫守位固在乎仁,而所以行仁而使之各得其宜者则在乎义,反乎义则不仁而刑法之所以必加也。刑生于狱,狱起于讼,讼之所以起者由乎财之不均、言之不顺、为之不当乎理也。吾能仁以存心、义以制事,非所有者不敢取,非所言者不敢道,非所为者不敢作,则感其德者心孚,闻其风者意销,自然有以畏服其心志、摄伏其意气矣,讼不待听而自无也。《大学》此章旧本误在诚意章下,朱子移之于第四章以释本末。臣考《大学》经文言“物有本末”,《章句》谓“明德为本,新民为末”,于第一、第二章既释明明德、新民矣,明德、新民即本末也,三章释止于至善,乃明德、新民之造其极,亦即本末也,且物有本末与事有终始对,乃独释本末,不释终始,何也?臣窃以谓听讼此章乃治国平天下之要务,当以入第十章,所见如此,未敢以为是,姑记于此以俟正焉。(以上听狱讼)

《康诰》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断也)要囚。

蔡沈曰:“要囚,狱辞之要者也。服念,服膺而念之。旬,十日;时,三月,为囚求生道也。”

苏轼曰:“服念为囚求生道也,求之旬时而终无生道,乃可杀。”

臣按:此即《易》所谓缓狱也,唐太宗谓:“死者不可复生,决囚须三覆奏,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五覆奏。”正得要囚至于旬时之意。

《吕刑》:王曰:“两造具备,师(众也)听五辞;五辞简(核其实也)孚(无可疑也)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质也)于五罚(赎也);五罚不服,正于五过(误也)。五过之疵(病也),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蔡沈曰:“两造者,两争者皆至也。具备者,词证皆在也。五辞,丽于五刑之辞也。五辞简核而可信,乃质于五刑也。不简者,辞与刑参差不应,刑之疑者也,疑于刑则质于罚也。不服者,辞与罚又不应也,罚之疑者也,疑于罚则质于过而宥免之也。官,威势也;反,报德怨也;内,女谒也;货,贿赂也;来,干请也。惟此五者之病以出入人罪,则以人之所犯坐之也。审克者,察之详而尽其能也。刑疑有赦,正于五罚也;罚疑有赦,正于五过也。”

吕祖谦曰:“狱辞所及固欲审度,而两造辞证复欲具备,盖不当逮者不可扰一人,当逮者不可阙一人。”又曰:“刑降而为罚,罚降而为过,然以私而故纵则又非天讨也,故纵之疵病有此五者。”

臣按:先儒谓古者因情而求法,故有不可入之刑,后世移情而合法,故无不可加之罪。所谓因情以求法者,必备两造之辞,必合众人之听,必核其实,必审其疑,刑有疑则正于罚,罚有疑则正于过,必其有疑者无疑也,然后赦之其审克之者。如此,则人之于入刑者必当其罪,而罪不可入者则必得其情矣。谓之审者察之尽其心,克者治之尽其力,此一言者《吕刑》凡四见焉,其丁宁谆复,忠厚之意、详慎之心,所以警戒于刑官者至矣,一时典狱之臣又岂有移情以就法者哉?

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口才也)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

蔡沈曰:“罚以惩过,虽非致人于死,然民重出赎亦甚病矣。非口才辩给之人可以折狱,惟温良长者视民如伤者能折狱,而无不在中也,此言听狱者当择其人也。察辞于差者,辞非情实终必有差,听狱之要必于其差而察之。非从惟从者,察辞不可偏主,犹曰不然而然,所以审轻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狱者,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明启刑书胥占者,言详明法律而与众占度也。咸庶中正者,皆庶几其无过忒也,于是刑之罚之又当审克之也,此言听狱者当尽其心也。”

臣按:先儒谓哀矜勿喜即此哀敬也,哀则不忍,敬则不忽。人君存哀敬以折狱,则典狱之官不敢不尽其心;人臣存哀敬以典狱,则受刑之人不敢不服其罪。

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

蔡沈曰:“‘明清’以下,敬刑之事也。狱辞有单有两,单辞者无证之辞也,听之为尤难。明者无一毫之蔽,清者无一点之污,曰明曰清,诚敬笃至,表里洞彻,无少私曲,然后能察其情也。”

吕祖谦曰:“不可用私意而家于狱之两辞,家云者出没变化于两辞之中,以为囊橐窟穴者也。”

臣按:私家之家,如君子不家于丧之家,穆王以此训刑,盖欲其于狱讼之单辞者则明清以听之,于狱讼之两辞者则以中而听之。盖狱辞之初造者必单,单者一人之情也,一人之情各偏其见、各执其是、各掩其非,俗所谓一面之辞也。及夫两造具备则狱有两辞矣,即其两者之辞而折之以中道,用吾前日清明之心,行吾今日中正之道,不于狱辞之间有所偏徇,而假之以为私家之囊橐窟穴焉,则民之情伪得而国之宪典正矣。

大司寇,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郑玄曰:“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国之治。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邦成,八成也,以八成待万民之治。弊之,断其狱讼也。”

臣按:六典、八法、八成皆太宰所掌者也,而定之、断之、弊之则在司寇焉。盖治邦国以六典,诸侯所当守者也,有戾于其典者,则司寇以刑法定之,定之者定其罪也。治官府以八法,卿大夫所当遵者也,有违于其法者则司寇以刑法断之,断之者断其罪也。经邦治以八成,庶民所当行者也,有犯于其成者则司寇以刑法弊之,弊之者弊其罪也。讼兴于下,狱成于上,断罪虽在掌邦禁之司寇,而宪度则本于掌邦治之冢宰焉,可见王道备于同民心,出治道之礼乐政刑,而刑又所以辅礼乐政之所不及。断狱者一以辅治为先,则刑行而治道立矣。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

郑玄曰:“附犹著也,以情理讯之,冀其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

贾公彦曰:“以囚所犯罪附于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

臣按:此圣人断狱钦慎之意,即《大易》所谓缓狱、《康诰》所谓服念也。既得其罪附于刑矣,恐其非心服也,又从而用情以讯之,又恐迫急而不尽其明也,必至旬时之久乃敢断之,既断之矣,又以其所犯之刑书读之于囚,审之而弗变,乃用法焉。其谨之又谨如此,此先王之世天下所以无冤民也欤。

士师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贾公彦曰:“致邦令者,以法报之也。”

丘葵曰:“官中之政令,秋官之属所行政令也。察狱讼之辞者,则刑官之属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上其狱讼之不决者而致于士师,士师因其辞而察之,以诏司寇断其狱、弊其讼,狱讼既审合于邦令,则又以其邦令而致之于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上下联事,精察如此,此狱之所以得其中也。”

臣按:后世州郡狱讼有不能决者,申达于宪司,宪司审察其情犯,稽考质正于律令而定其罪名,然后报之于下,使处断焉,是即《周官》此意也。

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吴澂曰:“治狱之日皆有限期,乡士旬而职听于朝,遂士二旬、县士三旬、方士九旬、诸侯之国以一年为期也。在期内者皆听其讼,出期之外则不听之,亦息讼之道也。”

臣按:凡士者谓乡士、县士、遂士、方士、讶士也。凡士之治狱者皆有其期,以地之远近为之差,在期内者则听而治之,出于期之外则不听也。盖民有急遽之患,速达则受患不深而证佐易见、连逮不多,苟迂延岁月则必有为之委曲掩蔽,而负累及人多矣。世有不逞之徒往往捃拾人家数十年前之事以兴词讼,而司政典狱者不以为非而反因之而入人之罪,自喜以为能,昧于《周官》期外不听之旨也。

凡有责(音债)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郑玄曰:“判,半分而合者,谓别券也。同货财者,富人蓄积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踊,其嬴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若汉世加贵取息坐赃。”

贾公彦曰:“财主出责与生利还主,则同有货财者也。今以国服之法为之息利,犯令者违国法也,故刑罚之。”

吴澂曰:“属责谓转责使人而归之,而本主死亡,若其亲属贷还货财,则多寡之数或相抵冒,必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而能为证者,乃受其辞而治之,否则不听也。”

臣按:借债取息,三代已前已有之,但必有券书而不可多取息耳。虽有死亡,苟有证佐,亦必追偿。先王体悉民情,为之通有无以相资助,使不至于匮乏,固不以为非也。近世乃有恶富人冒利者,一切禁革民间私债,其意本欲抑富强,不知贫民无所假贷,坐致死亡多矣。

司刑,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郑玄曰:“诏刑罚者,处其所应否,如今律家所署法矣。”

贾公彦曰:“司寇断律之时,司刑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刑罚并言者,刑疑则入于罚故也。”臣按:后世于刑部问拟罪囚,而以大理寺平允,亦此意。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陆佃曰:“听讼若无简书可书之实状可据,则不听也。”陈澔曰:“有发露之旨意,无简核之实迹,则难于听断矣。”

臣按:《周礼》三刺,注谓“刺,杀也”,考之韵书,刺又训讯。司刺掌三刺之法,刺之为义当如刺举之刺,盖与讯同义也。若如注言,则是周人设官专以杀戮为事,方其听狱之初已怀杀戮之意,而豫为此官以待之,三代已前恐无此制。况所谓三刺之法,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上以刺言,下即言讯,尤为可见。汉人设官以察举郡国而谓之刺史,盖亦以讯察为言,若如注言,则谓之杀史可乎?

成狱辞(掌文书者),史以狱成告于正(士师之属),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外朝之卿位)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当作“宥”)然后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