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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中论(4)

《中论》

龙树菩萨造 梵志青目释 姚秦 鸠摩罗什译

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

此法先已有更复何用生

若未来世中。有未生法而生。是法先已有。何用更生。有法不应更生。问曰。未来虽有。非如现在相。以现在相故说生。答曰。现在相未来中无。若无云何言未来生法生。若有不名未来。应名现在。现在不应更生。二俱无生故不生。复次汝谓生时生亦能生彼。今当更说。

若言生时生是能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若生生时能生彼。是生谁复能生。

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

离生生有生法皆能自生

若生更有生。生则无穷。若是生更无生而自生者。一切法亦皆能自生。而实不尔。复次。

有法不应生无亦不应生

有无亦不生此义先已说

凡所有生。为有法有生。为无法有生。为有无法有生。是皆不然。是事先已说。离此三事更无有生。是故无生。复次。

若诸法灭时是时不应生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若法灭相是法不应生。何以故。二相相违故。一是灭相。知法是灭。一是生相。知法是生。二相相违法。一时则不然。是故灭相法不应生。问曰。若灭相法不应生。不灭相法应生。答曰。一切有为法念念灭故。无不灭法离有为。无有决定无为法。无为法但有名字。是故说不灭法终无有是事。问曰。若法无生应有住。答曰。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

住时亦不住无生云何住

不住法不住。无住相故。住法亦不住。何以故。已有住故。因去故有住。若住法先有。不应更住。住时亦不住。离住不住更无住时。是故亦不住。如是一切处求住不可得故。即是无生。若无生云何有住。复次。

若诸法灭时是则不应住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若法灭相。是法无有住相。何以故。一法中有二相相违故。一是灭相。二是住相。一时一处有住灭相。是事不然。是故不得言灭相法有住。问曰。若法不灭应有住。答曰。无有不灭法。何以故。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

终不见有法离老死有住

一切法生时无常。常随逐无常有二。名老及死。如是一切法。常有老死故无住时。复次。

住不自相住亦不异相住

如生不自生亦不异相生

若有住法。为自相住为他相住。二俱不然。若自相住则为是常。一切有为法从众缘生。若住法自住。则不名有为。住若自相住。法亦应自相住。如眼不能自见。住亦如是。若异相住则。住更有住。是则无穷。复次见异法生异相。不得不因异法而有异相。异相不定故。因异相而住者。是事不然。问曰。若无住应有灭。答曰无。何以故。

法已灭不灭未灭亦不灭灭时亦不灭无生何有灭

若法已灭则不灭。以先灭故。未灭亦不灭。离灭相故。灭时亦不灭。离二更无灭时。如是推求。灭法即是无生。无生何有灭。复次。

法若有住者是则不应灭

法若不住者是亦不应灭

若法定住则无有灭。何以故。由有住相故。若住法灭则有二相。住相灭相。是故不得言住中有灭。如生死不得一时有。若法不住亦无有灭。何以故。离住相故。若离住相则无法。无法云何灭。复次。

是法于是时不于是时灭

是法于异时不于异时灭

若法有灭相。是法为自相灭。为异相灭。二俱不然。何以故。如乳不于乳时灭。随有乳时。乳相定住故。非乳时亦不灭。若非乳不得言乳灭。复次。

如一切诸法生相不可得

以无生相故即亦无灭相

如先推求。一切法生相不可得。尔时即无灭相。破生故无生。无生云何有灭。若汝意犹未已。今当更说破灭因缘。

若法是有者是即无有灭

不应于一法而有有无相

诸法有时推求灭相不可得。何以故。云何一法中。亦有亦无相。如光影不同处。复次。

若法是无者是即无有灭

譬如第二头无故不可断

法若无者则无灭相。如第二头第三手无故不可断。复次。

法不自相灭他相亦不灭

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

如先说生相。生不自生。亦不从他生。若以自体生。是则不然。一切物皆从众缘生。如指端不能自触。如是生不能自生。从他生亦不然。何以故。生未有故。不应从他生。是生无故无自体。自体无故他亦无。是故从他生亦不然。灭法亦如是。不自相灭不他相灭。复次。

生住灭不成故无有有为

有为法无故何得有无为

汝先说有生住灭相故有有为。以有有为故有无为。今以理推求。三相不可得。云何得有有为。如先说。无有无相法。有为法无故。何得有无为。无为相名不生不住不灭。止有为相故名无为相。无为自无别相。因是三相有无为相。如火为热相地为坚相水为冷相。无为则不然。问曰。若是生住灭毕竟无者。云何论中得说名字。答曰。

如幻亦如梦如乾闼婆城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

生住灭相无有决定。凡人贪著谓有决定。诸贤圣怜愍欲止其颠倒。还以其所著名字为说。语言虽同其心则异。如是说生住灭相。不应有难。如幻化所作。不应责其所由。不应于中有忧喜想。但应眼见而已。如梦中所见不应求实。如乾闼婆城日出时现而无有实。但假为名字不久则灭。生住灭亦如是。凡夫分别为有。智者推求则不可得。

中论观作作者品第八(十二偈)

问曰。现有作有作者有所用作法。三事和合故有果报。是故应有作者作业。答曰。上来品品中。破一切法皆无有余。如破三相。三相无故无有有为。有为无故无无为。有为无为无故。一切法尽无作作者。若是有为。有为中已破。若是无为。无为中已破。不应复问汝着心深故。而复更问。今当复答。

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

决定无作者不作无定业

若先定有作者定有作业。则不应作。若先定无作者定无作业。亦不应作。何以故。

决定业无作是业无作者

定作者无作作者亦无业

若先决定有作业。不应更有作者。又离作者应有作业。但是事不然。若先决定有作者。不应更有作业。又离作业应有作者。但是事不然。是故决定作者决定作业。不应有作。不决定作者不决定作业。亦不应有作。何以故。本来无故。有作者有作业。尚不能作。何况无作者无作业。复次。

若定有作者亦定有作业

作者及作业即堕于无因

若先定有作者定有作业。汝谓作者有作。即为无因离作业有作者。离作者有作业。则不从因缘有。问曰。若不从因缘有作者有作业。有何咎。答曰。

若堕于无因则无因无果

无作无作者无所用作法

若无作等法则无有罪福

罪福等无故罪福报亦无

若无罪福报亦无有涅槃

诸可有所作皆空无有果

若堕于无因。一切法则无因无果。能生法名为因。所生法名为果。是二即无。是二无故无作无作者。亦无所用作法。亦无罪福。罪福无故亦无罪福果报及涅槃道。是故不得从无因生。问曰。若作者不定。而作不定业有何咎。答曰。一事无尚不能起作业。何况二事都无。譬如化人以虚空为舍。但有言说而无作者作业。问曰。若无作者无作业。不能有所作。今有作者有作业应有作。答曰。

作者定不定不能作二业

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

作者定不定。不能作定不定业。何以故。有无相违故。一处不应有二。有是决定。无是不决定。一人一事云何有有无。复次。

有不能作无无不能作有

若有作作者其过如先说

若有作者而无业。何能有所作。若无作者而有业。亦不能有所作。何以故。如先说。有中若先有业。作者复何所作。若先无业云何可得作。如是则破罪福等因缘果报。是故偈中说。有不能作无无不能作有。若有作作者。其过如先说。复次。

作者不作定亦不作不定

及定不定业其过如先说

定业已破。不定业亦破。定不定业亦破。今欲一时总破。故说是偈。是故作者不能作三种业。今三种作者。亦不能作业。何以故。

作者定不定亦定亦不定

不能作于业其过如先说

作者定不定。亦定亦不定。不能作于业。何以故。如先三种过因缘。此中应广说。如是一切处求作者作业。皆不可得。问曰。若言无作无作者。则复堕无因。答曰。是业从众缘生假名为有。无有决定。不如汝所说。何以故。

因业有作者因作者有业

成业义如是更无有余事

业先无决定。因人起业。因业有作者。作者亦无决定。因有作业名为作者。二事和合故得成作作者。若从和合生则无自性。无自性故空。空则无所生。但随凡夫忆想分别故。说有作业有作者。第一义中无作业无作者。复次。

如破作作者受受者亦尔及一切诸法亦应如是破

如作作者不得相离。不相离故不决定。无决定故无自性。受受者亦如是。受名五阴身。受者是人。如是离人无五阴。离五阴无人。但从众缘生如受受者。余一切法。亦应如是破。

中论观本住品第九(十二偈)

问曰。有人言。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眼耳鼻舌身命等诸根。名为眼耳等根。苦受乐受不苦不乐受。想思忆念等心心数法。名为苦乐等法。有论师言。先未有眼等法。应有本住。因是本住。眼等诸根得增长。若无本住。身及眼等诸根。为因何生而得增长。答曰。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若离眼耳等根苦乐等法。先有本住者。以何可说以何可知。如外法瓶衣等。以眼等根得知。内法以苦乐等根得知。如经中说。可坏是色相。能受是受相。能识是识相。汝说离眼耳苦乐等先有本住者。以何可知说有是法。问曰。有论师言。出入息视眴寿命思惟苦乐憎爱动发等是神相。若无有神。云何有出入息等相。是故当知。离眼耳等根苦乐等法。先有本住。答曰。是神若有。应在身内如壁中有柱。若在身外。如人被铠。若在身内。身则不可坏。神常在内故是故言神在身内。但有言说虚妄无实。若在身外覆身如铠者。身应不可见。神细密覆故。亦应不可坏而今实见身坏。是故当知。离苦乐等先无余法。若谓断臂时神缩在内不可断者。断头时亦应缩在内不应死。而实有死。是故知离苦乐等先有神者。但有言说虚妄无实。复次若言身大则神大。身小则神小。如灯大则明大灯小则明小者。如是神则随身不应常。若随身者。身无则神无。如灯灭则明灭。若神无常。则与眼耳苦乐等同。是故当知。离眼耳等先无别神。复次如风狂病人。不得自在。不应作而作。若有神是诸作主者。云何言不得自在。若风狂病不恼神者应离神别有所作。如是种种推求离眼耳等根苦乐等法。先无本住。若必谓离眼耳等根苦乐等法有本住者。无有是事。何以故。

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若本住离眼耳等根苦乐等法先有者。今眼耳等根苦乐等法。亦应离本住而有。问曰。二事相离可尔但使有本住。答曰。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法者眼耳苦乐等。人者是本住。汝谓以有法故知有人。以有人故知有法。今离眼耳等法何有人。离人何有眼耳等法。复次。

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实无有本住。因眼缘色生眼识。以和合因缘。知有眼耳等诸根。不以本住故知。是故偈中说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眼耳等诸根各自能分别。问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