偈曰。善解钵衣三种量。传传受持及依愿。决钵衣量于二处。如时如罪间隔方。
释曰。律中说钵有三品。谓下中上。此中十二半波罗米。蒸为饭置钵中。高出如龟背。是第一钵。半波罗减二十米。蒸为饭置钵中。高出如龟背。是第二钵。二十五波罗米。蒸为饭置钵中。高出如龟背。是第三钵。若略说三钵量如此。三衣量者。依波胝提舍尼数量。衣量广二十指。长三十指。是第一衣。倍此未及如来所立极衣量。是第二衣。减如来衣九搩手长量。减如来衣六搩手广量。是第三衣。此钵及衣。传摄有二种。一三传。二教他知传受持者。唯钵及三衣。依愿者。八种校具衣此二处。有罪相应及物相应。广说如前。
偈曰。是处方便及物主。财物能成尼萨耆。如此一切如次第。能解三十所学处。
释曰。于三十中初三。一过十日衣。二转车衣。三待一月衣。是人于中作次第方法。自得畜用。若不用应舍与僧。若受非亲比丘尼衣。如前作方便。更舍还比丘。比丘尼所浣染打衣。应舍与僧。从非亲乞得衣所送衣直。直主若一人若二人。应舍还彼。若直主不在。或不肯取。应舍与僧。王衣及王臣衣。应舍与僧。一切俱舍耶部学处。所有衣等应舍与僧。过十日钵有二种用。五补钵如律文。次第应知。织师学处所得衣。应舍与僧。以多衣饷比丘。比丘若欲得。应受一著一披。若过此受此衣。成尼萨耆。应舍还物主。酥等有二种用。若与比丘衣竟。后嗔更夺取。应还与所嗔比丘。回转僧所应得施入己应舍还大众夏月浴衣有难衣。及结夏所离衣。有二种用。如此成就尼萨耆事。及行对治方法。若人解此义。于律则明了。
偈曰。善能了别八尊法。
释曰。尊法有八种。一一期比丘尼必定从比丘僧求得受具足戒。二若已得百夏比丘尼。若比丘是日受具足戒已。是比丘尼必应作礼拜恭敬等事。三随半月半月。应往比丘僧处。受八尊法教。四若比丘尼犯随一尊法。于二部僧应行摩捺多法。五比丘尼不得恶骂毁谤比丘。六比丘尼不得问难比丘及教比丘学。七若此住处无比丘。比丘尼不得结夏安居。八若比丘尼安居竟。以三处请比丘僧说。问难如法受僧正教。如此八尊法。别相通相众名义等。于制八尊法学处中广说应知。
偈曰。解正教相次第方。
释曰。比丘尼教中。初若比丘与五德戒九德相应。大众和同请此比丘。作比丘尼教羯磨。若比丘受请。僧作听许羯磨。或比丘尼众。或相代比丘尼正布萨时。于大众中请此比丘。是时比丘僧亦请此比丘。此比丘为二部僧所请。此比丘若欲为比丘尼说教法布萨。界内在大众中。应更请此比丘。此比丘作如律文所说。次第若略说。妹汝等如此教应学。若受羯磨竟不教比丘尼。犯波罗逸尼柯及独柯多。若不受羯磨。或无如此人。大比丘众。应向比丘尼说此言。比丘尼无人能教汝等。是故汝等。应如律如法好行令成就。
偈曰。于宿住等四地中解方。
释曰。地有四种。一宿住地。二已行宿住地。三摩捺多地。四已行摩捺多地。
偈曰。及五依羯磨。
释曰。所依事有五。能依羯磨亦有五。若比丘心高。不敬计他大众。为此人作怖畏羯磨。若比丘未明了律中罪非罪。阿毗达磨中灭非灭。或离依止。或受沙弥依止。及作大戒依学。于明了人所作练磨羯磨。若比丘于僧住处起恶污行。作驱出羯磨。若比丘于在家人边。呵毁佛法僧。作械除辞谢羯磨。若比丘不见自有罪。若见不肯行对治法。或不舍邪见。作不共住羯磨。若人解此二处方法。则于律明了。
偈曰。善解至得五种类。
释曰。有物眼所至得。非身所至得入算数。有物身所至得。非眼所至得入算数。有物眼身所至得入算数。有物非二所至得入算数。有物眼身所至得不入算数。若人不许受。是名五种至得。
偈曰。解过毗尼有五门。
释曰。过律学处罪有五门。一不明了。二烦恼最重起。三忌失正念。四恶知识。五无信乐心。
偈曰。依入及界所生罪。解如世间所决判。
释曰。世间所立。法尔道理。入及界。有属自。有属他。有轻有重。若比丘约眼耳鼻舌身心因缘。于六尘起不如行。或犯重罪。或犯轻罪。若人食毒。或为蛇所螫。犯如此罪。若人偷地界水界火界风界空界等。亦犯波罗夷。此悉从盗戒判。若人善解从入界所生罪。则于律明了。
偈曰。解八种拔迦𫄨那。
释曰。律中说拔除迦𫄨那衣羯磨。有八种。一竟边。二成就边。三出离边。四失边。五间边。六过住边。七断望边。八共拔除边。拔除迦𫄨那有如此八种。
偈曰。及迦𫄨那五功德。
释曰。受迦𫄨那人有五种功德。一杂乱衣。二不离三衣。三一著一披得入聚落。四不白比丘得入聚落。五不观因缘得共众食。
偈曰。善解二守。
释曰。若人已受迦𫄨那。出界外或不得衣。由有二种。守迦𫄨那功德流。一由衣守。二由住处守。
偈曰。不得戒二十人。
释曰。佛法律中有二十人受戒不得戒。何者二十。五黄门人。五无间罪人。污比丘尼人。誓言我非比丘人。偷住人。龙夜叉。哑人。聋人。哑聋人。不乞戒人。遮人。
偈曰。及十依谢。
释曰。律中说依止大人。由十种因缘故谢灭。一由舍戒。二由命断。三由更转作沙弥。四由从佛法入外道后更还入佛法。五由说誓言我非比丘。六由偷住。七由欲舍依止出界外。八由过住如法行。九由被摈。十由不在界内遇见优波陀诃。
偈曰。善解二守防恶触。
释曰。守是何法。谓摄意及非弃舍。为离动受所生恶触。守有二种。一意欲守。二器盛守。意欲守者。若物离钵及食器等在别处。乃至意欲。在未作弃舍意。于如此时。此物则被受。器盛守者。若物已弃舍。及未弃舍。在钵及食器中。乃至能灭除受诸法。随一未起未失受。摄此物如前被受。
偈曰。了四羯磨及依寂。
释曰。律中说羯磨依。有四种。一依诤羯磨。二依善教羯磨。三依罪失羯磨。四依所作事羯磨。此四依羯磨。由七种依寂静所灭。一现前毗尼。二忆念毗尼。三不痴毗尼。四随誓言毗尼。五最恶毗尼。六随多毗尼。七随草毗尼。四依羯磨。七寂静依毗尼。广说如律。由七依寂静毗尼。云何能灭四依羯磨。若依诤羯磨起。此以于罪不同执。为相为二。依寂静所灭。谓由现前毗尼随多毗尼。若依善教羯磨起此以问难。为相为四。寂静依所灭。谓由现前毗尼最恶毗尼忆念毗尼不痴毗尼。若依罪失羯磨起。此以牵出事次第。为相为三。依寂静所灭。谓由现前毗尼随誓言毗尼随草毗尼。若依所作事羯磨起。此以一切所作羯磨。为相如应道理为七。依寂静所灭。广说如律应知。
偈曰。能分别四布萨业。
释曰。布萨羯磨有四种。一四部为初布萨。名僧布萨。二三人布萨。名多布萨。三二人布萨。名双布萨。四一人布萨。名单布萨。
偈曰。智人能了五自恣。
释曰。自恣羯磨有五种。一五部为初自恣。名僧自恣。二四人自恣。名多自恣。三三人自恣。名双自恣。四二人自恣。五一人自恣。皆名单自恣。
偈曰。了别沙门生具传。
释曰。沙门生具者。谓钵三衣酥等杖囊等。此中钵。若现前或非现前。但令他知传得成。若衣服现前三传。或令他知传得成。若非现前。但令他知传得成。酥等杖囊等。但令他知传得成。无别传。
偈曰。及解沙门五种净。
释曰。沙门净有五种。一火触。二刀等所伤。三自伤。四鸟等所伤。五爪等所伤。此中前二与核共净。余三但得啖皮肉。不得啖核。
偈曰。自他二人及非二。能解所作沙门净。
释曰。四大聚集所成生物有四种。一种子生。二根生。三分段生。四四大气生。彼净有四种。一自加行所作。二他加行所作。三自他加行所作。四非自他加行所作。此四种净。不但约一物成。于聚中若一被净。所余悉被净。若人能解此等义。于律则明了。
偈曰。了义能显明了德。谓五五十尊师德。此人圆满佛所赞。毗那耶师德相应。
释曰。优波陀诃及所依止人。有五五十功德。此中随得一五德。此人堪作优波陀诃及依止师。五种五十者。一解罪相。二解罪缘起相。三解非罪相。四解出离罪方。五十夏。是第一五。一有戒。二多闻。三大智。四能料理病人。五十夏。是第二五。一有戒。二多闻。三大智。四能简择令离诸见体用。五十夏。是第三五。一有戒。二多闻。三大智。四能令出离有难方。五十夏。是第四五。一有戒。二能料理病人三能令离恶作忧悔。四能简择令离诸见体用。五十夏。是第五五。戒病恶作诸见十夏。是第六五。戒病恶作多闻十夏。是第七五。戒病恶作大智十夏。是第八五。戒病诸见多闻十夏。是第九五。戒病诸见大智十夏。是第十五。此合是第一五十。戒病难方多闻十夏。是第一五。戒病多闻大智十夏。是第二五。圆满戒正行相应正见相应能料理病人十夏。是第三五。戒病多闻能令离已生未生恶作忧悔十夏。是第四五。戒正行正见诸见十夏。是第五五。戒正行正见难方十夏。是第六五。戒正行正见多闻十夏。是第七五。戒正行正见大智十夏。是第八五。戒正行正见能教弟子于依戒学十夏。是第九五。戒正行正见能教弟子于依心学十夏。是第十五。戒此合是第二五十。能教弟子于依慧学亦五。是第一五。于三中能令自身勤学十夏。此即三五。能教弟子于依正行学十夏。是第五五。能教弟子于依梵行学十夏。是第六。五能教弟子于依波罗提木叉学十夏。是第七五。于三中能令自身勤学十夏。此即三五。此合是第三五十。戒正行正见能教弟子于依有学戒十夏。是第一五。于依有学定亦五。于依有学慧亦五。于依有学解脱亦五。于依有学解脱知见亦五。于五中能令自身勤学十夏。亦五五约自他。合是第四五十。戒正行正见能教弟子于依无学戒十夏。是第一五。于依无学定亦五。于依无学慧亦五。于依无学解脱亦五。于依无学解脱知见亦五。于五中能令自身勤学十夏。亦五五约自他。合是第五五十。如此五五十功德。能显明了人。若人能了别如此义。此人学佛所说。具足律师功德相应。
偈曰。于此等义心决了。由读诵文事行师。此人于律则明了。佛说此人不依他。
释曰。如前所说。如此等处。若人读诵文句已。熟简择义已。成事能行人已竟。此人于律则明了。是故佛说。此人由无知疑心不生故。是故于三义自在。不看他面。本偈云。毗尼毗昙文所显。与戒及护相应人诸佛所赞修三学。不看他面我当说。此本偈是法师立誓。谓我当说此明了人。由此等因缘显明了义。此誓已成就二十二明了论已。此论是佛陀多罗多阿那含法师所造。为怜愍怖畏广文句人故。略摄律义。
律二十二明了论一卷
陈光大二年。岁次戊子。正月二十日。都下定林寺律师法泰。于广州南海郡内。请三藏法师俱那罗陀。翻出此论。都下阿育王寺慧恺。谨为笔受。翻论本得一卷。注记解释得五卷。论有二十二偈。以摄二十二明了义长行。或逐义破句释之。诸句不复皆相属著。今谨别钞二十二偈。置于卷末。庶披文者。见其起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