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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门法律·卷四伤燥门(2)

《医门法律》

【律五条】凡秋月燥病,误以为湿治者,操刃之事也。从前未明,咎犹可诿。今明知故犯,伤人必多,孽镜当前,悔之无及。

凡治燥病,燥在气而治血,燥在血而治气,燥在表而治里,燥在里而治表,药不适病,医之过也。

凡治杂病,有兼带燥证者,误用燥药,转成其燥,因致危困者,医之罪也。

凡治燥病,须分肝肺二藏见证。肝藏见证,治其肺燥可也。若肺藏见证,反治其肝,则坐误矣!医之罪也。肝藏见燥证,固当急救肝叶,勿令焦损。然清其肺金,除其燥本,尤为先务。若肺金自病,不及于肝,即颛力救肺。焦枯且恐立至,尚可分功缓图乎?凡治燥病,不深达治燥之旨,但用润剂润燥,虽不重伤,亦误时日,只名粗工,所当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