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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语类·第三十三章(78)

《朱子语类》

卷第一 理气上

“郑人来渝平。”渝,变也。盖鲁先与宋好,郑人却来渝平,谓变渝旧盟,以从新好也。公谷作“输平”。胡文定谓以物而求平也,恐不然。但言“输”,则渝之义自在其中。如秦诅楚文云:“变输盟刺。”若字义则是如此,其文意则只是“渝”字也。六年。

因言勇而无刚,曰:“刚与勇不同:勇只是敢为,刚有坚强之意。”九年。

桓公有两年不书秋冬,说者谓,以喻时王不能赏罚。若如是,孔子亦可谓大迂阔矣!某尝谓,说春秋者只好独自说,不可与人论难。盖自说,则横说竖说皆可,论难着便说不行。桓四年七年。

春秋书“蔡人杀陈佗”,此是夫子据鲁史书之。佗之弑君,初不见于经者,亦是鲁史无之耳。六年。

问:“书蔡威侯,文定以为蔡季之贤,知请谥,如何?”曰:“此只是文误。”十七年。

问:“鲁桓公为齐襄公所杀,其子庄公与桓公会而不复雠,先儒谓春秋不讥,是否?”曰:“他当初只是据事如此写在,如何见他讥与不讥?当桓公被杀之初,便合与他理会。使上有明天子,下有贤方伯,便合上告天子,下告方伯,兴复雠之师。只缘周家衰弱,无赴愬处,庄公又无理会,便自与之主婚,以王姬嫁齐。及到桓公时,又自隔一重了。况到此事体又别。桓公率诸侯以尊周室,庄公安得不去!若是不去,却不是叛齐,乃是叛周。”曰:“使庄公当初自能举兵杀了襄公,还可更赴桓公之会否?”曰:“他若是能杀襄公,他却自会做伯主,不用去随桓公。若是如此,便是这事结绝了。”僩录详见本朝六。

荆楚初书国,后进称“人”,称爵,乃自是他初间不敢骤交于中国,故从卑称。后渐大,故称爵。庄十年。

“成风事季友,与敬嬴事襄仲一般,春秋何故褒季友?如书‘季子来归’,是也。”人杰谓:“季子既归,而闵公被弑,庆父出奔。季子不能讨贼,是其意在于立僖公也。”先生曰:“纵失庆父之罪小,而季子自有大恶。今春秋不贬之,而反褒之,殆不可晓。盖如高子仲孙之徒,只是旧史书之,圣人因其文而不革。所以书之者,欲见当时事迹,付诸后人之公议耳。若谓季子为命大夫,则叔孙婼尝受命服,何为书名乎?”闵元年。

“春秋书‘季子来归’,恐只是因旧史之文书之,如此宽看尚可。若谓‘春秋谨严’,便没理会。或只是鲁乱已甚,后来季友立得僖公,再整顿得个社稷起,有此大功,故取之,与取管仲意同。然季子罪恶与庆父一般,春秋若褒之,则此一经乃沦三纲、斁九法之书尔!当时公子牙无罪,又用药毒杀了。季子赐族,此亦只是时君恩意,如秦呼吕不韦作‘尚父’耳。”正淳曰:“季子虽来归,亦有放走庆父之罪。”曰:“放走庆父罪小,它自身上罪大,亦治庆父不得。”[莹田-玉]录云:“‘春秋书“季子来归”,不知夫子何故取季友?恐只是如取管仲之意,但以其后来有功社稷,所以更不论其已前罪’正淳曰:‘说者谓是国人喜季子之来,望其讨庆父之罪,故春秋因如此书之。及后来不能治庆父,则季子之可贬者亦可见矣。’曰:‘季子之罪,不在放走了庆父,先已自有罪过了!’”

问季友之为人。曰:“此人亦多可疑。诸家都言季友‘来归’,为圣人美之之辞。据某看此一句,正是圣人着季氏所以专国为祸之基。又,‘成风闻季氏之繇,乃事之’。左氏记此数句,亦有说话。成风没巴鼻,事他则甚?据某看,此等人皆鲁国之贼耳!”又问子家子。曰:“它却是忠于昭公。只是也无计划,不过只欲劝昭公且泯默含垢受辱,因季氏之来请而归鲁耳。昭公所以不归,必是要逐季氏而后归也。当时列国之大夫,如晋之栾,鲁之季氏,郑之伯有之徒,国国皆然。二百四十二年,真所谓五浊恶世,不成世界!孔子说:‘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不知如何地做?从何处做起?某实晓不得。”或曰:“相鲁可见。”曰:“他合下只说得季威子透,威子事事信之,所以做得。及后来被公敛处父一说破了,威子便不信之,孔子遂做不得矣。孟子说五年七年可‘为政于天下’,不知如何做,孔子不甚说出来。孟子自担负不浅,不知怎生做也。”

“‘季子来归’,如‘高子来盟’、‘齐仲孙来’之类。当时鲁国内乱,得一季子归国,则国人皆有慰望之意,故鲁史喜而书之。夫子直书史家之辞。其实季子无状,观于成风事之可见。一书‘季子来归’,而季氏得政,权去公室之渐,皆由此起矣。”问:“鲁君弑而书‘薨’,如何?”曰:“如晋史书赵盾弑君,齐史书崔杼弑君,鲁却不然,盖恐是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韩宣子所谓周礼在鲁者,亦其一事也。”问诸侯书“卒”。曰:“刘道原尝言之,此固当书‘卒’。”问:“鲁君书‘薨’,而诸侯书‘卒’;内大夫卒,而略外大夫,只是别内外之辞。”曰:“固是。且如今虏主死,其国必来告哀,史官必书虏主之死。若虏中宰相大臣,彼亦不告,此亦必不书之也。但书‘王猛’,又书‘王子猛’,皆不可晓。所谓‘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生名之,死亦名之’,此乃据春秋例以为之说耳。”

“齐桓公较正当,只得一番出伐。管仲亦不见出,有事时只是遣人出整顿。春秋每称‘齐人’。左传上全不曾载许多事,却载之于国语,及出孟子。吕丈言,左传不欲见桓公许多不美处,要为桓公管仲全之。孟子所载桓公,亦自犯了,故皆不载。”曰:“左氏有许多意思时,却是春秋。左氏亦不如此回互,只是有便载,无便不载。说得意思回互如此,岂不教坏了人!晋文公诡谲,如侵曹,伐卫,皆是当时出时不礼之私,却只名谓‘治其从楚’。如书‘晋侯伐卫’,辞意可见。又书‘楚人救卫’,如书‘救’,皆是美意。中国之诸侯,晋以私伐之,乃反使楚人来救!如‘晋侯侵曹’,‘晋侯伐卫’,‘楚人救卫’,其辞皆圣人笔削,要来此处看义理。今人作春秋义,都只是论利害。晋侯侵伐皆自出。”僖四年。

问:“齐侯侵蔡,亦以私,如何?”曰:“齐谋伐楚已在前。本是伐楚,特因以侵蔡耳,非素谋也。”问:“国语左传皆是左氏编,何故载齐桓公于国语,而不载于左传?”曰:“不知二书作之先后。温公言先作国语,次作传。又有一相识言,先左传,次国语,国语较老如左传。后看之,似然。”

昔尝闻长上言,齐威公伐楚,不责以僭王之罪者,盖威公每事持重,不是一个率然不思后手者。当时楚甚强大,僭王已非一日。威公若以此问之,只宜楚即服罪;不然,齐岂遽保其必胜楚哉?及闻先生言及,亦以为然。

春秋书“会王世子”,与齐威公也。五年。

晋里克事,只以春秋所书,未见其是非。国语载骊姬阴托里克之妻,其后里克守不定,遂有中立之说。他当时只难里克,里克若不变,太子可安。由是观之,里克之罪明矣。后来杀奚齐卓子,亦自快国人之意,且与申生伸冤。如春秋所书,多有不可晓。如里克等事,只当时人已自不知孰是孰非,况后世乎?如蔡人杀陈佗,都不曾有陈佗弑君踪迹。“会王世子”,却是威公做得好。九年。

或问:“春秋书‘晋杀其大夫荀息’,是取他否?”曰:“荀息亦未见有可取者,但始终一节,死君之难,亦可取耳。后又书‘晋杀其大夫里克’者,不以弑君之罪讨之也。然克之罪则在中立。今左传中却不见其事,国语中所载甚详。”十年。

问:“里克丕郑荀息三人,当初晋献公欲废太子申生,立奚齐,荀息便谓‘君命立之,臣安敢贰’?略不能谏君以义,此大段不是。里克丕郑谓‘从君之义,不从君之惑’,所见甚正,只是后来却做不彻。”曰:“他倒了处,便在那中立上。天下无中立之事,自家若排得他退,便用排退他;若柰何他不得,便用自死。今骊姬一许他中立,他事便了,便是他只要求生避祸。正如隋高祖篡周,韦孝宽初甚不能平,一见众人被杀,便去降他,反教他添做几件不好底事。看史到此,使人气闷。”或曰:“看荀息亦有不是处。”曰:“全然不是,岂止有不是处?只是办得一死,亦是难事。”文蔚曰:“里克当献公在时,不能极力理会;及献公死后,却杀奚齐,此亦未是。”曰:“这般事便是难说。献公在日,与他说不听,又怎生柰何得他?后来亦用理会,只是不合杀了他。”

吴楚盟会不书王,恐是吴楚当时虽自称王于其国,至与诸侯盟会,则未必称也。二十一年。

诸侯灭国,未尝书名。“卫侯毁灭邢”,说者以为灭同姓之故。今经文只隔“夏四月癸酉”一句,便书“卫侯毁”卒,恐是因而传写之误,亦未可知。又曰:“鲁君书‘薨’,外诸侯书‘卒’。刘原父答温公书,谓‘薨’者,臣子之词。温公亦以为然。以‘卒’为贬词者,恐亦非是。”二十五年。

臧文仲废六关,若以为不知利害而轻废,则但可言不知。所以言“不仁”者,必有私意害民之事。但古事既远,不可考耳。有言:“臧文仲知征之为害而去之,遂并无以识察奸伪,故先生云然。”文二年。

僖公成风,与东晋简文帝郑太后一也,皆所以着妾母之义。至本朝真宗既崩,始以王后并配。当时群臣亦尝争之,为其创见也。后来遂以为常,此礼于是乎紊矣。四年。

胡氏春秋,文八年记公孙敖事云:“色出于性,淫出于”其说原于上蔡,此殊分得不是。大凡出于人身上道理,固皆是性。色固性也,然不能节之以礼,制之以义,便是恶。故孟子于此只云“君子不谓性也”,其语便自无病。又曰:“李先生尝论公孙敖事,只如京师不至而复,便是大不恭。鲁亦不再使人往,便是罪。如此解之,于经文甚当,盖经初无从己氏之说。”人杰录云:“胡氏只贬他从己氏之经文元不及此事。”八年。

“遂以夫人姜氏至自齐”,恐是当时史官所书如此。盖为如今鲁史不存,无以知何者是旧文,何者是圣人笔削,怎见得圣人之意?宣元年。

晋“骊姬之乱,诅无畜群公子,自是晋无公族”,而以卿为公室大夫,这个便是六卿分晋之渐。始骊姬谋逐群公子,欲立奚齐卓子尔。后来遂以为例,则疑六卿之阴谋也。然亦不可晓。三年。

植因举楚人“卒偏之两”,乃一百七十五人。曰:“一广有百七十五人,二广计三百五十。楚分为左、右广,前后更番。”十二年。

宣公十五年,“公孙归父会楚子于宋。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春秋之责宋郑,正以其叛中国而从夷狄尔。中间讳言此事,故学者不敢正言,今犹守之而不变,此不知时务之过也。罪其贰霸,亦非是。春秋岂率天下诸侯以从三王之罪人哉!特罪其叛中国耳。此章,先生亲具章浦县学课簿。

先生问人杰:“记左传分谤事否?”人杰以韩献子将杀人,郄献子驰救不及,使速以徇对。先生曰:“近世士大夫多是如此,只要徇人情。如荀林父邲之役,先縠违命而济,乃谓‘与其专罪,六人同之’,是何等见识!当时为林父者,只合按兵不动,召先縠而诛之。”人杰曰:“若如此,岂止全军,虽进而救郑可也。”因问:“韩厥杀人事,在郄克只得如此。”曰:“既欲驰救,则杀之未得为是。然这事却且莫管。”因云:“当时楚孙叔敖不欲战,伍参争之。若事有合争处,须当力争,不可苟徇人情也。”成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