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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注“岁献”至“一人”。

《礼记正义》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正义曰:以经云“岁献,贡士于天子”,恐“岁献”之文只是贡献于士,故云“岁献,献国事之书”。云“及计偕物也”者,汉时谓郡国送文书之使谓之为“计吏”,其贡献之功与计吏俱来,故谓之“计偕物也”。偕,俱也。非但献国事之书,又俱献贡物,故云“及计偕物”。知“岁献国事之书”者,《小行人》云:“令诸侯春入贡,秋献功。”注云:“贡,六服所贡也。功,考绩之功也,秋献之。若今计文书断于九月,其旧法也。”云“三岁而贡士”者,以经“贡士”之文系“岁献”之下,恐每岁贡士,故云“三岁而贡士”也。又知三岁者,案《书传》云“古者诸侯之于天子也,三年一贡士,一适谓之好德,再适谓之贤,贤三适谓之有功”。有功者,天子赐以衣服弓矢,再赐以秬鬯,三赐以虎贲百人,号曰“命诸侯”。不云“益地”者,文不具矣。《书传》又云“贡士一不适谓之过”,注云“谓三年时也”。“再不适谓之敖”,注云“谓六年时也”。“三不适谓之诬”,注云“谓九年时也”。一绌以爵,再绌以地,三绌而地。毕注云:“凡十五年。”郑以此故知三岁而贡士也。

故《诗》曰:“曾孙侯氏,四正具举。大夫君子,凡以庶士,小大莫处,御于君所。以燕以射,则燕则誉。”言君臣相与尽志于射,以习礼乐,则安则誉也。是以天子制之,而诸侯务焉。此天子之所以养诸侯而兵不用,诸侯自为正之具也。此“曾孙”之诗,诸侯之射节也。四正,正爵四行也。四行者,献宾、献公、献卿、献大夫,乃后乐作而射也。莫处,无安居其官次者也。御,犹侍也。“以燕以射”,先行燕礼乃射也。“则燕则誉”,言国安则有名誉。誉或为“与”。

[疏]“故《诗》曰:曾孙侯氏,四正具举。大夫君子,凡以庶士,小大莫处,御于君所”至“具也”。

○正义曰:上经说诸侯君臣之射,此明诸侯之射所歌乐章节者,此《狸首》之诗也,所以论燕射,“则燕则誉”,故君臣相与尽志于射也。此诗名《狸首》,而发首云“曾孙侯氏”者,但此篇之中有“狸首”之字,在于篇中撮取“狸首”之字以为篇首之目。谓若《驺虞》之诗,其字虽在篇内,而名“驺虞”矣。“曾孙侯氏”者,谓诸侯也。此诸侯出于王,是王之曾孙也,故云“曾孙侯氏”矣,若《左传》云“曾孙蒯聩”之类是也。

○“四正具举”者,将射之时,先行燕礼。其燕之时,四度正爵,悉皆举遍,谓献宾、献君、献卿、献大夫,四献既毕乃后射,故云“具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