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此经论师道之要,以余事譬之。此以下四章,皆上比物丑类也。鼓,革也。当,主也。五声:宫、商、角、征、羽。言鼓之为声,不宫不商,故言“无当于五声”,而宫商等之。五声不得鼓,则无谐和之节,故云“弗得不和”也。所以五声必鼓者,为俱是声类也。若奏五声,必求鼓以和之而巳,即是比类也。
○“水无当于五色,五色弗得不章”者,“水”谓清水也。五色:青、赤、黄、白、黑。章,明也。言清水无色,不在五色之限,无主青黄,而五色画缋者,不得水则不分明,故云“弗得不章”也。五色是其水之出也,故五色须水,亦其类也。
○“学无当于五官,五官弗得不治”者,本学先王之道也。五官:金、木、水、火、土之官也。夫学为官之理,本求博闻强识,非主于一官,而五官不得学,则不能治,故云“弗得不治”也。故化民成俗,必由学乎!能为师,然后能为君长,故“官”是学之类也。
○“师无当于五服,五服弗得不亲”者,师,教之师也。五服:斩衰也,齐衰也,大功也,小功也,缌麻也。师于弟子,不当五服之一也,而弟子之家,若无师教诲,则五服之情,不相和亲也,故云“弗得不亲”,是师情有在三年之义,故亦与亲为类。
君子曰:“大德不官,谓君也。大道不器。谓圣人之道,不如器施于一物。大信不约,谓若“胥命于蒲”,无盟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