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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注“公子”至“之宗”。

《礼记正义》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正义曰:云“公子不得宗君”者,君尊,族人不敢以戚君,故不得宗君也。云“君命适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者,公子既不得宗君,其父子宗亲之事,无人主领,故君命适兄弟为之宗,使宗领之也。云“所宗者适,则如大宗,死为之齐衰九月,其母则小君也”者,以经文公子既有小宗大宗,故知适者如大宗,庶者如小宗。云“则如大宗”者,大宗之正,本是别子之适,今公子为大宗,谓礼如之耳,非正大宗,故云“如”也。“死为齐衰九月”者,以君在厌降兄弟降一等,故九月,以其为大宗,故齐衰;与君同母,故云“其母则小君也”。云“为其妻齐衰三月”者,同丧宗子之妻也。既立适为大宗,则不复立庶为小宗。前经所谓“有大宗而无小宗”是也。云“无适而宗庶,则如小宗,死为之大功九月。其母、妻无服”者,此则庶子为宗,礼如小宗,与寻常兄弟相为,君在厌降一等,故死为之大功九月,母则庶母,妻则兄弟之妻,故无服也。既无适子可立,但立庶子为小宗,前文所谓“有小宗而无大宗者”也。云“公子唯巳而巳,则无所宗,亦无之宗”者,无所宗,则前经云“有无宗”也;亦无之宗者,则前经云“亦莫之宗”。郑于此注遥释前耳。

绝族无移服,族昆弟之子,不相为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