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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正义曰:此一节明税服之礼。

《礼记正义》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者,郑意云:谓父先本国有此诸亲,后或随宦出游,居于他国,更取而生此子。此子生则不及归与本国祖父以下诸亲相识,故云“不及”,谓不及归见也。而“父税丧,已则否”者,若此诸亲死,道路既远,丧年限已竟,而始方闻,父则税之,税之谓追服也。父虽追服,而此子否,故云“已则否”也。所以否者,郑言“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若时年未竟,则税服其全服。然已在他国后生,得本国有弟者,谓假令父后又适他国,更取所生之子,则为已弟,故有弟也。王云:“以为计已之生,不及此亲之存,则不税。若此亲未亡之前而已生,则税之也。”又谓:“昆弟为诸父之昆弟也。”刘知、蔡谟等解“生”义与王同,而以“弟”为衍字。庾氏以为已谓死者为昆,则谓已为弟。已不能税昆,则昆亦不能税已。昆弟尚不能相税,则余疏者不税可知也。此等并非郑义,今所不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