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注“若鲁”至“之类”。 2026年6月20日 阅读 0 儒藏·儒学经典 ☆ 收藏 A-AA+ 《礼记正义》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正义曰:按:成二年,晋及鲁、卫伐齐,使齐人归鲁汶阳之田。至成八年,齐人服晋,“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归之于齐”。云“之类”者,若乞师、告籴,故云“之类”。 同类推荐 · 儒藏·儒学经典五礼通考·卷二百六十二(440)周礼传·周礼传(3)周礼述注·韗人为皋陶礼记正义·注“凡者”至“夫字”。吕氏家塾读诗记·吕氏家塾读诗记(11)御定康熙字典·诀□弓居○○圭君涓○矍(186)三传辨疑·三传辨疑(13)春秋左传·春秋左传(40)查看更多「儒藏·儒学经典」» ‹ 礼记正义·“大夫私事使”者,谓非正聘之礼,谓以君之私事而出使。 礼记正义·“公士”至“宾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