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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注“言凡”至“笏也”。

《礼记正义》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正义曰:经总云“见于天子”,则诸侯事在其间,故云“言凡吉事无所说笏”。“凡”者非一之辞。下文云“小功不说”,则大功以上皆说之,故云:惟吉事无说笏也。云“大庙之中,唯君当事则说笏也”者,以臣见君无不执笏,明大庙之中,虽当事之时亦执笏也。君则大庙之中,当事之时则说笏。时臣骄泰,僣效于君,当事之时亦说笏,故记者明之云:臣入大庙当事说笏,非古礼也。是当时之僣,记者据时而言,故郑云“唯君当事说笏也”。必知“当事说”者,以下文云“小功不说笏,当事免则说之”,明君入大庙,当事则亦说耳。凡臣见君皆执笏,笏所以记事,射所以兆威仪。独云“见于天子”者,以天子尊极,恐臣下畏惧,不敢执笏,故特言“见于天子”,明臣下见于君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