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正义曰:此一节论公之同族有死刑之罪,有司行法之事,及公为之贬降之礼。 2026年6月20日 阅读 0 儒藏·儒学经典 ☆ 收藏 A-AA+ 《礼记正义》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者,甸人,掌郊野之官。又云磬,尽也。磬谓县缢杀于甸人之官,令其性命磬尽也。 同类推荐 · 儒藏·儒学经典石鼓论语答问·石鼓论语答问(1)重修玉篇·卷三十【凡四十七】(37)春秋公羊传注疏·解云:即哀八年“齐人取讙及𫢸”之属是。春秋左传正义·正义曰:申、息北接中国,有寇比从北来,故二邑北门不敢开也。春秋穀梁传注疏·虫,直忠反。牢,力刀反。仪礼注疏·释曰:阳气起于东北而盛于南方,亨狗于东北,饮酒是阳,故法之。周礼注疏·信圭,音身。)礼记正义·注“为其”至“嫌也”。查看更多「儒藏·儒学经典」» ‹ 礼记正义·宥音又。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又,复也。 礼记正义·“公族无宫刑”者,虽犯宫刑,不得行宫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