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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注“申重”至“其罪”。

《礼记正义》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正义曰:“申,重也”,《释诂》文。云“当谓值其罪”者,言断决罪人之时,必须当值所犯之罪。经云“枉桡不当”,枉谓违法曲断,桡谓有理不申,应重乃轻,应轻更重,是其不当也。

是月也,乃命宰祝循行牺牲,视全具,案刍豢,瞻肥瘠,察物色,必比类,量小大,视长短,皆中度。五者备当,上帝其飨。于鸟兽肥充之时,宜省群牲也。宰祝,太宰、大祝,主祭祀之官也。养牛羊曰刍,犬豕曰豢。五者,谓所视也,所按也,所瞻也,所察也,所量也。此皆得其正,则上帝飨之;上帝飨之,而无神不飨也。

○行,下孟反。刍,初俱反,草也。豢音患,养也,以所食得名。瞻音占。瘠,在亦反。中,丁仲反。

[疏]“乃命”至“其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