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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注“律,法也”。

《礼记正义》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正义曰:“律,法”,《释诂》文。法谓法度,诸事皆是,即《大行人》上公九命”缫藉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斿”之等是也。“五月”至“用特”。

○言“五月南巡,至于南岳”者,孔注《尚书》云“自东岳南巡守,五月至”,则是从东岳而去,故郑注《尚书》云“每归格于祖”。既言每归,似是岳别一归。若岳别一归而更去,便是路远,无由可至。《尚书》既云“巡守四岳”,即云“五载一巡守”,郑云“每归者,谓每五年巡守而归也”。其南岳、西岳、北岳者,按《尔雅 释山》云“泰山为东岳”,郭景纯注云“泰山为东岳,在奉高县西北”。“霍山为南岳”,郭注“山在衡阳湘南县南”,郭又云“今在庐江潜县西,汉武帝以说衡山辽旷,因谶纬皆以霍山为南岳,故移其神于此,其土俗人皆呼为南岳。南岳本自两山为名,非从近也”。如郭此言,则南岳衡山自有两名,一名衡山,一名霍山。自汉武帝以来,始徙南岳之神于庐江霍山耳。“华山为西岳”,郑注云“在弘农华阴县西南”。“恒山为北岳”,郭注云“在常山上曲阳县西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