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注“同阴律也”。 2026年6月20日 阅读 0 儒藏·儒学经典 ☆ 收藏 A-AA+ 《礼记正义》 序 卷一 曲礼上第一 ○正义曰:郑以先儒以同为齐同此律,故辨之云“同阴律也”。故《大师》云“执同律以听军声”。又《典同》注云“同阴律也”。不以阳律名管者,因其先言耳。所以先言者,以同为平声,平为发语之本,今古悉然,故先言耳。 同类推荐 · 儒藏·儒学经典五礼通考·卷二百六十二(464)周礼传·周礼传(27)周礼述注·勺一升爵一升觚三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献而三酬则一豆矣礼记正义·“三年忧”者,以服未除,憔悴忧戚。吕氏家塾读诗记·吕氏家塾读诗记(35)御定康熙字典·诀□弓居○○圭君涓○矍(210)三传辨疑·三传辨疑(37)春秋左传小疏·春秋左传小疏(2)查看更多「儒藏·儒学经典」» ‹ 礼记正义·“命典”至“正之”。 礼记正义·“山川”至“以爵”。 ›